分手了,恋爱期间的赠与要不要返还?
2026-05-20 上海

青年报记者 郭颖

“5·20”即将到来,恋人们需要注意的是,甜蜜关系中,情侣间的赠与未必是无偿的,一旦分手可能面临返还的问题。记者从各基层法院了解到的案例显示,不同类型的赠与,判决结果也大不相同。

“以结婚为目的”的转账需要返还

杨浦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涂先生和岑女士因工作相识相恋。恋爱期间,涂先生先后向岑女士转账30余万元,并约定款项作为共同积蓄,用于结婚买房。

此外,涂先生还向岑女士赠送金镯子,涂先生父母也给付过订婚礼金。后来双方分手,因财物往来产生分歧,涂先生诉至法院。

岑女士则称,部分款项为共同开支,部分属于男方自愿赠与,并称自己已返还部分现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原为情侣关系,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为目的形成财产往来,分手后应当对财产进行相应处理。除共同生活开支外,大额转账及金饰品可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最终,法院结合双方陈述、转账记录及相关证据后,判决岑女士返还转账及金饰折价款等共计30万元。

“榜一大哥”转账,部分被认定为借款

还有一起案件中,李先生在直播间与主播陈小姐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先生多次向陈小姐转账,金额累计达15万余元。其中既有“520”“1314”等表达情意的转账,也有帮助对方解决违约金、家庭债务等较大金额款项。

分手后,李先生主张相关款项中扣除双方恋爱花销外均为借款,要求返还。虹口区人民法院综合双方关系、转账金额、用途及沟通记录等因素,确认其中12万元为借款,陈小姐应予返还并承担相应逾期利息;其余3万元被认定为恋爱期间合理支出或赠与,不予支持。

婚恋转账分三类

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奚懿提醒,恋爱期间,情侣经常会有各类财物往来,有些是为增进感情的日常馈赠,有些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资金给付,但碍于亲密关系,双方大多不会对这些款项作出明确约定,一旦感情破裂分手,极易因财产处置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诉讼。

法官普法道:婚恋转账分三类,性质不同结果大不同。

“情谊表达类”转账,即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感情而主动转账,如带有“520”“1314”特殊数字类表达爱意的红包或转账,或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给付的小额礼物、礼金等,法律上一般认定为赠与,原则上无须返还。

“婚约彩礼类”转账,即恋爱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如购房首付款、购车款等。若最终未能登记结婚,收受方原则上应当返还,但一般要酌情扣除恋爱期间的合理共同开支等。

“借贷类”转账,即转账一方主张款项为借款并要求返还,而收款一方坚持是情侣间无偿赠与的情形。此类情形需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主张借贷的一方应提供借条、聊天记录或语音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青年报记者 郭颖

来源: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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