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后”买房,为何产证却不愿加“丈夫”名字?
2019-07-14 上海

青年报资料图。吴恺/摄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钟雷

“假结婚买房”“假离婚买房”,过去几年,随着上海住房限购政策的调整,这些过去只存在于段子中的“购房攻略”竟成了真。一些中介机构也利用客户“购房心切”的心理,推出了相关的“配套服务”以规避限购。

然而,仅凭“假结婚”就能取得购房资格吗?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假结婚”买房引发的跨度长达3年的系列民事纠纷。没打成“如意算盘”的购房者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没买到房,还被判赔偿上家房屋差价40万元。

借“假结婚”规避限购,后将中介、卖家告上法庭

手头攒着钱,却不具备购房资格,3年前,身为非上海市户籍居民的陈女士为了设法购买一套位于宝山的二手房四处奔走。2016年10月底,一家中介公司向她抛出了橄榄枝。

该中介公司与陈女士签署协议,称陈女士只需支付18万元“包装费”,中介公司便可为其“包装”过户,并承诺承担因包装失败导致过户失败的一切后果。而另一边,陈女士则与房屋出售方刘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总房款为455万元。第二日,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特别写明了相关限购政策,并约定不符合限购规定的一方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协议签订后,陈女士实际支付刘先生第一笔购房款137万元,并支付中介公司5万元“包装费”。接着,中介公司找到上海市户籍且名下无房的单身居民金先生,以提供报酬为由,说服其于2017年3月与陈女士登记结婚。

本以为“万事俱备”,然而,当陈女士办理贷款等事宜时却被相关部门告知,因她无法提供个人满5年社保或满5年个税证明,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上必须登记有“配偶”金先生的名字。

自己全款买的房子,却要加上完全陌生的“丈夫”的名字,考虑到其中蕴藏的巨大风险,陈女士最终决定放弃交易。购房失败后,为了解除交易过程中签订的全部协议、拿回137万元首付款和5万元包装费,陈女士先后将刘先生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方赔偿其购房损失和违约金。

买家“偷鸡不成”,反被判赔差价40万元

对于陈女士的主张,卖方刘先生辩称,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陈女士系限购对象,两份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限购事宜及相关责任,隐瞒事实的陈女士系违约在先,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此外,刘先生还提出反诉,要求陈女士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刘先生房屋延迟出售的房屋跌价损失54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价格进行了评估,确认当前房屋市场价已降至401万元。

中介公司方面辩称,中介公司实际已帮陈女士取得购房资格,关于产权人登记的问题也告知过陈女士不能直接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中介公司称,陈女士最终不愿购房,是因为发现房价下跌。

上海宝山法院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陈女士明知其不具备购房资格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因限购等因素导致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理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而作为违约方,陈女士还应承担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赔偿刘先生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房产买卖协议及合同,并判决刘先生返还陈女士购房款137万元,陈女士赔偿刘先生房屋差价损失40万元。

至于陈女士向中介公司索要返还的5万元“包装费”,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目的在于规避上海市住房限购政策,内容妨碍了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中介公司收取的5万元包装费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该笔费用予以收缴。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钟雷

编辑:梁文静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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