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却在发奖金前“被离职”,还能要到年终奖吗?
2019-12-19 上海

青年报资料图。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钟雷 通讯员 水波 翟珺

又到年底,在等待新一年来临的同时,年终奖也成为不少人这段时间最大的盼头。然而,如果在年底前突然被公司辞退,这份年终奖还有没有机会拿到呢?某公司高管李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年底前公司突然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已工作满一年的李女士认为,自己应得到尚未发放的13.8万余元年终奖,但公司却称,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提前离职便无法拿到奖金。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司应当向李女士支付年终奖。

 员工“被离职”还拿不到年终奖 

2017年1月,李女士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但同年10月,公司决定撤销战略部,李女士的岗位也被取消。李女士随后与公司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近两个月的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结果。

12月29日,该保险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为由,向李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女士对解除决定不服,故起诉要求恢复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终奖13.8万余元等。

对于年终奖,公司称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因此,不同意支付李女士年终奖金。

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奖金发放情形,故对李女士诉请不予支持。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劳动一整年且正常履职,年终奖得给 

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本案中,保险公司系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对李女士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

而关于李女士是否应当获得年终奖,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为某保险公司工作至12月29日,当日被解除劳动合同,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李女士在2017年度已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公司未举证2017年度李女士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李女士在该年度为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保险公司关于李女士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最终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年终奖税前13.8万余元。

 法官释法  发年终奖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承办法官指出,关于年终奖,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然而,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而在年终奖发放之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无主观意愿或过错,劳动者能否主张年终奖,则应根据劳动者的履职时间、工作表现、贡献度大小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文中人物为化名)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钟雷 通讯员 水波 翟珺

编辑:梁文静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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