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城防控|疫情防控法治保障!个人隐瞒疫情将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2020-02-07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刘昕璐

个人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这些行为害人害己的行为,不仅有法律责任,还将构成严重失信,失信信息将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刚刚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即日起实施。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是关系全市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大事。今年1月24日,上海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目前,面对集中返沪、集中复工重要时间节点,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进入关键阶段,借鉴上海抗击非典和筹办世博会期间的有效做法,今天的《防控决定》是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 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为落实最严格防控措施提供强有力支撑。

政府职责方面,《防控决定》明确:疫情防控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一些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应对处置,要尽最大努力支持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上海市政府可以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和通告等;同时,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备案实施监督。

在群防群治上,《防控决定》明确:疫情防控充分发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要求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等公共服务单位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同时,要求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调查、开展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非常时期,众志成城的良好社会氛围必须营造。《防控决定》明确:上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公布疫情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科学防护意识和水平,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疫情防控,在全社会营造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关于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是个人隐瞒疫情的,《防控决定》专门予以明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草案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各类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了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个人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严重失信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刘昕璐

编辑:梁文静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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