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立“未成年人监护考察”制度
2020-05-01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分别了四年多,五岁的“六六”终于和自己的家人再次团聚在了一起,父母二人都流下了懊悔的泪水……这是一起与未成年人监护考察制度相关的案件,负责该案件的普陀区检察院未检办案组主办检察官张雅芳,在一旁也留下了动容的泪水,能让这一家团圆也是她一直以来的心愿。

 创新制度,维护儿童权益 

近日,普陀区检察院公布了该院率先创新设立的未成年人监护考察制度及相关案例情况。而上述一幕就是该院通过创新设立“未成年人监护考察”制度,探索将一名被遗弃儿童送还其刑满释放的亲生父母,有条件的暂时抚养,并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异地未成年人监护考察工作,通过综合考量父母的监护表现和监护能力,最终决定不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实现了儿童的亲情复归。

“普陀区检察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监护侵害犯罪行为。三年来共办理审查起诉监护侵害案件8件15人,综合运用立案监督、审查起诉、支持起诉等检察手段,为未成年被害人落实有效监护。”普陀区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冯霞介绍说,在这类案件中,对于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到案后仍不悔改,拒绝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在依法从严惩治犯罪的同时,以支持起诉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方式,坚定阻隔侵害,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跟踪回访,持续长效监督 

记者从普陀区检察院了解到,为科学评估、考察监护人是否能继续履行监护职责,该院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考察工作的实施办法》,对监护考察的对象范围、适用情形、考察方式、内容、期限及法律后果等全流程,做出系统化规范化的设计。同时设计《监护考察委托函》《监护行为负面清单》等专门文书和考察环节,对监护行为进行全面监督考察,为最终决定提供科学依据和制度保障。

因为该案的监护人家住河南省,这为监护考察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在该监护人刑满释放前,检察官跨越两千里,亲自前往河南,联合青少年社工走访其家庭、邻居、亲属等,对监护人家庭的监护条件、生活状况、其家庭共同生活人员的监护意愿等开展全面社会调查。同时,与当地的村委会、妇联、公安机关就后续异地监护考察工作有效对接,组成了未成年人监护考察小组,要求依据《监护行为记录表》等文书,定期填报监护和监督情况,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予以提示、约束。

从去年9月16日到12月16日,为期三个月的监护考察期满后,检察官与社工再次前往河南,召开监护考察听证会,向村委会、妇联、公安人员等人听取关于徐某某夫妇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的意见。经了解,监护人能够在能力范围内为孩子提供基础的衣食住行,逐步帮助孩子养成讲卫生、懂礼貌、起居自理等良好生活习惯,家庭关系和睦。

让张雅芳深感欣慰的是,监护人汇报了孩子的养育状况、司法救助金的使用、家庭生活情况及后续抚养计划,表达了希望继续抚养孩子的意愿。最终经全面综合评判,普陀区检察院决定不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监护人可以继续抚养“六六”,向其宣读了监护教育词,并将对其后续监护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监督。

 ▼ 检察官说法 ▼ 

如何判断“未成年人监护考察”制度是否可以实施?

1、首先要判断监护人实施的监护侵害行为是不是轻微。如果实施的是诸如性侵害、长期虐待,或者严重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我们认为,这类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已经造成了非常恶劣和严重的影响。那么,这类的监护侵害行为,是不能够适用监护考察制度的。

2、要看监护人是不是认罪、悔罪,是不是对自己之前的监护侵害行为有积极的悔改态度。同时,他有没有进行赔偿等悔改的表现。

3、监护人需要向我们明确且真诚地表达,他想要继续承担监护人的职责,想要继续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的意愿。

4、在上述情况都符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还需要对监护人实际的监护条件进行一定的调查。比如说,要判断他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良好,他的家庭经济环境是否足够。同时,他的家庭是否支持他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以及对他的个人品格等状况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然后,再基于以上4点,我们才会最终判断他是否具有继续监护的能力和条件,是否可以适用监护考察制度。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编辑:张红叶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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