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环境“尝鲜”者,统统重罚!
2020-06-13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近期,上海依法打击了多起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及与其相关的刑事犯罪案件。前不久,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蕴含了不少绿色生态的理念,就体现在了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这也体现了我国对生态环境的重视与保护。

  想吃中华鲟?长三角首例猎杀中华鲟案被判一年  

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在没有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从江苏省启东市连兴港出发,行至上海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实施无证捕捞,并使用机轮劈水网进行拖网作业两次,捕获花鲢、鲈鱼及一只疑似中华鲟个体。邢某某发现该疑似中华鲟个体无活力但尚未死亡,欲自行食用。随即被渔政部门查获。经DNA及年龄鉴定,涉案中华鲟死亡个体全长60厘米、重1.87斤,年龄约为1龄-2龄,系幼鱼,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邢某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需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所造成的国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万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件解读  ▎

《民法典》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

该案为长三角区域首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案件。本案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违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和民事的双重追责,有助于进一步震慑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增强公众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与公安机关、渔政执法部门、司法鉴定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推动了基因测序技术对涉案物种进行DNA鉴定的运用,有效确认物种和物种的血统纯正。此前,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全国率先对长江流域特定物种保护的地方性立法,开创了国内特有物种立法的先河。《民法典》中也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体现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愈加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更趋完善。

  贪鲜河豚致中毒重伤,厨师获刑一年  

胆大的还不止邢某某,虽知河豚有剧毒,高某仍贪恋其肉质鲜美,竟请毫无技术资质的季某自行加工,高某食用后中毒导致重伤。

2019年12月,高某想起朋友季某会烹饪河豚,便请季某代为采购烹饪,在宴会上让朋友们尝尝鲜。季某在高某的请托下,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从江苏运来的19斤野生河豚。虽知河豚处理不当会导致食物中毒,但因季某此前已经有过几次烹饪经验,他相信这次也不会出意外。季某便在自己家中处理烹饪后带去了高某的宴会。当晚不少同席人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手麻症状,特别是高某,由于食用量较大,很快出现了手麻的反应,当即赶去医院就诊。48小时内主治医生诊断高某河豚中毒、呼吸心跳骤停、休克、高血压病、肝功能损害。经鉴定,高某食用季某加工烹制的河豚后中毒,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崇明检察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被告人季某提起公诉。后经崇明法院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1年。崇明检察院提醒:对美味的追求也要有限度,千万不要为了一口美味而搭上自己的性命。

▎案件链接  ▎

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河豚加工活动

从2016年开始,我国开始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并规定养殖河豚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河豚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豚可食用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才可出厂,同时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河豚加工活动,然而还是有不少人为了尝这一口鲜铤而走险。他们抱着侥幸心理,一方面觉得高温烹煮后毒性会消失,一方面觉得少量食用不会中毒,殊不知河豚毒素毒性比剧毒的氰化钠还要高,经过高温烹调也很难被破坏,0.5毫克即可致人死地。

  非法电捕鱼严重破坏渔业生态环境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韩某勤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韩某华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另判决上述两被告人赔偿渔业损失75890元并赔礼道歉。

2019年9月5日至9月17日,两被告人及其雇佣人员前后共9次在长江上海段长兴水域、长江上海段九龙港附近水域,使用以电脉冲方式辅助捕捞的拖曳三重刺网,多次实施非法捕捞,共捕捞花鲢3700余斤、白鲢140余斤、长江鲈鱼1000余斤。两被告人第9次实施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评估报告显示,两被告人使用的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拖曳三重刺网,属于禁用捕捞工具。上海铁检院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上铁法院移送起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75890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件解读  ▎

 《民法典》制定“惩罚性赔偿”  

上海铁检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黄潇筱表示,在办理这类电捕等其他损害渔业资源的案件时,因为电捕方式所造成的破坏,绝不仅仅限于直接对渔业资源价值的损失,往往对于过电水域的其他渔业资源以及水体的生态安全都有一定的破坏。黄潇筱说:“如果仅仅是以被破坏的直接渔业经济价值这部分来提起公益诉讼的赔偿金额,我们认为是不足以体现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完整救济的。”

黄潇筱介绍,《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有一个亮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她认为,《民法典》在生态环境损害领域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非常有意义的,为处理相关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据了解,上海铁检院持续在一些电捕鱼的公益诉讼案件中进行探索。比如根据捕捞水域的功能区划:该水域是否属于自然保护区,是否受到特殊保护的水域;再比如所捕鱼类的特殊性:是否属于产卵的亲鱼,以及所采用电捕方式的恶劣程度等来综合考虑。以直接渔业资源价值损失的3倍还是5倍或是若干倍来提出一个生态修复的费用,这也是“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有益的探索。

“而对于《民法典》中所提及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我们也非常期待立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能够对这个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黄潇筱说:“因为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损害,《民法典》完善了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规定后,也将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开展相应的工作,履行检察监督的责任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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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编辑:张红叶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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