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声音|全国人大代表陈晶莹:尽快制定专门的长护险法
2021-03-06 青年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刘昕璐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很是振奋,今年她带来的一份议案正是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长护险法。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一项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被称作社保“第六险”,是老龄化时代一个特殊的缓冲垫。2016年我国在首批15个城市开展长护险制度试点。去年9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将长护险试点城市增至49个。

上海于2017年在徐汇、普陀、金山三区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并在2018年在全市范围试点。4年多来,全市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有序衔接,积极推进试点工作,为有实际需求的失能老人提供了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护理保障服务。目前,上海有42.1万人正接受长护险服务,全市各类定点护理服务机构1100余家,护理员6.3万名。

“作为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试点已有一定效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长护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 属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缺乏统一的制度设计,长护险试点的制度定位不清,资金来源不一,护理类别和标准体系差别大。”陈晶莹说道。

陈晶莹担心,部分老百姓认为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社会福利,“受益的人很开心,没评上的会有质疑”,容易在滥用保障内容,产生权责不对等、社会不公的后果的同时,既为制度深化带来风险,也为监管带来难题。

“长护险在全国三年多来的试点情况告诉我们,长护险作为社会保险, 由国家立法实施。具有强制性。要建立科学统一的长护险体系和实施相应的制度, 立法必须先行。”陈晶莹持这一观点。

随着我国已进入老龄化阶段,独居和空巢老人、失能失智老人不断增加,老龄化呈现“未富先老”的特点,老龄化进程快与医疗服务、社会保障等建设慢之间的矛盾致使老年人问题日益凸显。

对此,陈晶莹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应属于法定的全社会的集体性风险保障。长期护理保险法的制定,就是为了通过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方式来化解这类风险,即将长期护理明确为一种社会责任,进而通过建立法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方式,转移、分担家庭护理的经济负担与责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陈晶莹就此建议,要通过立法,明确长护险的性质,立法的宗旨、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将长护险的筹资模式、标准规范、社会公平性等问题的规范加以固化,有效推进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法。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刘昕璐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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