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9月1日正式实施,上海购买住房等契税优惠政策延续
青年报·青春上海见习记者 崔子润
近日,不少网络观点认为,根据《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高于上海现行1%或1.5%的税率,税率将上涨,引起热议,事实呢?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我国法定税收原则落实更进一步。
《契税法》所规定的税率与此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所规定的税率相同,均为3%-5%。因此立法后,契税税率并没有调整。同时,《契税法》第三条还明确,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法定税率并未改变 //
《契税法》维持了《暂行条例》规定的3%~5%税率,日前,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明确“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也就是说,上海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3%,与《暂行条例》施行时期也相同,并未上调。
但为何之前很多人买房时缴纳的契税税率为1%和1.5%?这与3%相比,难道不是上涨了吗?税务专家指出,1%和1.5%实际为优惠税率。201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也就是说,1%或1.5%的契税税率属于税收优惠政策。
// 契税优惠政策延续 //
2016年,根据相关规定,全国开始实施1%到2%的契税优惠税率。市民疑虑,实施《契税法》后,优惠税率还会继续施行吗?8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低至1%~2%的契税优惠税率在9月1日契税法实施后,会继续执行。
具体来说,适用上海的优惠为: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将继续执行1%或1.5%的契税优惠税率。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或以上住房的,按计税价格的3%计算缴纳契税。
// 优惠对象有所扩大 //
《契税法》在原有优惠基础上,增加了对部分非营利机构免征契税的规定。同时《契税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享受免缴契税优惠。
具体说,除了个人购买唯一住房可以继续享受契税优惠税率,另有一些免征和优惠税率居民个人仍可继续享受。比如,《公告》第一条规定,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第二条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等。
目前,我国共有18项税种,其中,契税为已立法的税种之一,随着契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我国税收法定原则落实更进一步。
原文: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沪财发〔2021〕4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将本市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 解读 ==
关于《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一、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标准是怎样的?
答:《通知》中的本市契税适用税率平移了现行政策,明确适用税率为3%。
三、契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契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以及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四、契税的税收减免规定有哪些?
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有关免税规定外,《通知》对以下情形规定了税收减免:(1)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2)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五、《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青年报·青春上海见习记者 崔子润
编辑:张红叶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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