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若遇产品纠纷怎么办?这些案例教你有效维权
2021-11-10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通讯员 李丹阳

每年的“双11”都是网购盛会,然而,在“买买买”的热潮过后,往往产品问题纠纷又会浮出水面。当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维权,这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正当维护,也是净化消费环境的重要手段。不过,消费者也因理性购物、合理维权,否则维权成败大有不同。记者总结了几则典型案列,帮助你在维权之路上“避雷”。

80年代的进口红酒没有中文标签?退一赔十

王女士在网上看中了一款“80年代 一甲日本调和威士忌 复刻版 稀有”洋酒,与客服确认威士忌系原装进口后,王女士下单购买了4瓶,共支付3000余元。

收货后王女士发现威士忌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也没有任何检验检疫证明,认为安全无法保障,遂把卖家告上法庭。王女士请求法院判决卖家退回货款及运费,并按照《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货款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食品经营者应依法依规保证其所经营食品的安全,然卖家无法证明该酒系通过合法途径进口并经过检验检疫,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故王女士主张卖家“退一赔十”,依法予以支持。

卖家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该酒产自上世纪80年代,当时尚无贴中文标签的要求,其从民间收藏者手中购买获得,故无法提供相关报关单据和检验检疫证明等,但该酒有完整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食品要在我国进行销售,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即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方允许销售。同时参考《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征税税单和卫生证书,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中文标签”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本案进口酒虽生产日期标注为20世纪80年代,但销售流通行为发生于2020年,仍应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而卖家未能提供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无法证明系争进口酒系通过合法途径进口并经过检验检疫合格,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遂维持原判。

减肥产品使用完后感觉无效索赔?不予支持

吴小姐一直对自己的体重不满意。通过网络广告,吴小姐向纤纤公司购买了“神奇粉末”荷叶茶、酵素饮品等减肥食品、保健品及瘦身售后服务等,共计12万余元。

一段时间下来,吴小姐从开始食用产品时的70公斤减至60公斤。但吴小姐认为,体重减少并不是食用产品产生的瘦身效果,而是节食并保持运动量产生的效果,并且在服用后身体出现不适。她还发现,纤纤公司销售的大量产品属于食品,并不具备保健功效。因此,吴小姐认为纤纤公司对商品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起诉纤纤公司全额返还购物款1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小姐的诉请均无相应依据支撑,驳回其全部诉请。吴小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小姐减重10公斤左右,已达到一定效果。且作为成年人,对减肥产品的性质功能应当具备符合常理的判断力,其多次下单购买,且对收到的减肥产品无异议并已全部食用,可以认定吴小姐知晓产品的性质功能,且产品外包装也已标注产品组成及归类。而纤纤公司的减肥产品具有食品许可资质证书,系通过合法渠道采购,且供应商也具有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资质,故吴小姐主张依据并不充分,不予采信。同时,吴小姐未能提交证据佐证系使用产品导致身体不适,法院维持原判。

未看清说明致无人机撞树丢失?自行承担

刚买没多久的无人机,首飞就因撞到树枝坠机丢失,陈先生越想越心痛,在与商家沟通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其丢失的同型号无人机。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陈先生未能认真阅读《快速入门指南》《免责声明和安全操作指引》《用户手册》等文档及观看教学视频,由此误认为该飞行器具备左右避障功能,进而操作不当。一审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认为,销售者负有交付质量合格产品及相应配套说明的合同义务。而陈先生在收到无人机后未对产品本身提出质量异议,故商家已完成合同交付义务。无人机操作具有特殊要求,陈先生未遵守飞行安全指引,是无人机丢失的起因及主要原因,陈先生应对该行为负相应责任,该行为导致的物损亦符合免责声明条款。

庭审中,陈先生又提出:产品说明应指出无人机没有左右避障功能。对此,法院认为,商家已向其提供相关指引文件及教学视频等在线下载途径,并无隐瞒或者欺骗的故意和行为,而且在《快速入门指南》中载明涉案无人机配备位于机身前方、后方、下方的七目视觉系统,具备前、后方主动避障功能,未提及具备左右避障功能,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商家承诺该无人机具备左右避障功能,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网购应理性维权 

据记者了解,上海一中院根据近年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发现,此类案件涉诉标的物往往较为集中,主要为食品类、日用品类和电子产品类等商品。

针对不同类型标的物的诉请理由也呈现明显类型化特征,具体而言:网购食品类案件,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为:一是食品标签瑕疵,如未标注或错误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等;二是含有害人体健康物质或成份,如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三是食品来源危险,主要为食品进口自禁止进口的国家或地区。

其中,对于进口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从严把握,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严格审查进口食品是否具有进口检验检疫证明,上述案例中进口威士忌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支持消费者10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请。

网购日用品类案件中,化妆品类案件占比较大,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有:化妆品经检测含有对皮肤有害成分,化妆品包装标签瑕疵等。针对其他日用品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为:商家虚假宣传,产品无生产合格证明等。

网购电子产品类案件,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有:一是电子产品的实际配置、性能等与产品宣传不符;二是消费者对产品不满意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遭拒绝;三是电子产品经检测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等。

虽然法律支持消费者维权,但消费者应理性维权,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如消费者未能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而产品公司合法合规,消费者诉请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又如,消费者因未认真阅读相关说明文件并遵守指引要求,并非产品性能与宣传不符,最终损失只能自行承担。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通讯员 李丹阳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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