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式购物“套路”知多少?遇到这些消费陷阱可用法律维权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购买商品遇到货不对板怎么办?商品签收后,遇到质量问题商家可以“概不负责”吗?消费者因为赠品造成损害,商家可以免责吗……正值“五五购物节”,各类商家促销让人眼花缭乱,难免有人趁机浑水摸鱼,超低价的背后往往是满满的“套路”,消费者们如遇消费陷阱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 热门商品超低价?小心中了引流套路 ◇
消费者王先生在某网店低价购买了一套热门书籍,结果收到时却货不对板,商家辩解是因为缺货,实则是为引流故意“狸猫换太子”……王先生向12368司法服务热线咨询,法官指出商家的行为实属违约,但王先生商品确实缺货,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
记者注意到,这样的“消费陷阱”在生活中时有发生。一些网络商家受“流量为王”理念影响,为了增加店铺流量,在销售过程中,常与消费者玩起套路:选取市面上极为稀缺的网红商品,以超低价格和现货吸引眼球,诱导消费者冲动下单。消费者付款后告知缺货,向其推销店铺内其他商品,若消费者不同意换货,则直接发送其他商品。商家在平台上传真实物流单号,逃避平台监管,而消费者欲举证实际收到商品与商家发出商品的同一性,存在一定难度。
长宁区法院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法官刘曦桦指出,遇到此类情况,乍看是消费者遇到了货不对板,事实上,时下一些网络商家为了引流,往往会通过创建虚假商品链接,利用超低价格吸引顾客,以增加店铺客流量,虚增商品交易量。法官提醒消费者,遇到不合理低价或明显违背市场规律的交易,下单前要提高警惕,全面了解商品信息,必要时与商家提前沟通确认,保留证据,谨防消费陷阱。
正值“五五购物节”,消费者们在快乐购物的同时,也需警惕各类消费陷阱。那么,消费者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长宁区检察院也梳理了一些常见的消费陷阱,并结合今年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来为消费者们支招。
◇ 签收≠质量合格 ◇
生活中我们时常遇到电商平台商家单方面发布类似“若有质量问题请于签收前确认,一经签收概不因质量问题退货”的公告。此类商家单方面约定的格式条款屡见不鲜,然而实践中消费者签收商品的行为大多时候仅仅代表“收到”,更多时候由于工作不在家,多由门卫代签收。那么商家单方面规定“签收”等于“质量合格不可退”合法吗?
检察官表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中,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 拆封≠不能退货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除定作、生鲜、报纸等特定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然而实践中部分电商平台商家规定“商品已经拆封无法七天无理由退货”,导致消费者进退两难,若不拆封则无法检验货物好坏,一旦拆封则商家不肯退货,此种情况如何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检察官指出,该条文明确在确保商品完好的前提下,拆封商品外包装对商品进行使用、查验,不影响其无理由退货,因此,商家“一经拆封便不可退”的规定无效。
◇ 赠品≠商家免责 ◇
一到各大购物节及大促,商家纷纷打出“积分换购” “买一赠一” “加1元换购”等赠品噱头吸引消费者。但是若消费者收到的赠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店家是否可以主张因为赠品免费而免责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检察官表示,商家在商业竞争中以低价换购、赠品等形式赢取客户,实际上将赠品的成本平摊在销售成本之中,因此商家对此无法免责,以此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 杜绝“大数据杀熟” ◇
明明是同一家店铺的同一件商品,不同手机型号的用户支付的价格却有高低;有时表面上有会员优惠,实质上价格折算后甚至不如非会员购物的价格,此类网络购物大数据“杀熟”现象屡见不鲜,法律对此如何规定?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的,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检察官表示,此次修改明确了互联网经营者不得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以此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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