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能重新选择,《狂飙》的结局会有什么不同?
2023-02-07 文体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在热播剧《狂飙》的大结局中,京海市黑恶势力悉数落网,保护伞被连根拔掉,激浊扬清,邪不压正。我们看到,剧中的一些人物由于选错路,让往后走的每一步,都付出了相应代价。如果他们做了不同的选择,结局将会怎样呢?一起跟着金山区法院的法官来解析《狂飙》里那些没有发生的“if线”剧情。

如果高启强没有隐瞒徐雷电鱼死亡事实,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剧中,高启强从“卖鱼强”变身黑老大的人生历程中,第一个重大的转折点是为了筹钱,跟着唐小龙唐小虎两兄弟去为他人催收赌债。过程中,高启强撞见了被催债对象徐雷和其小弟因在野外电鱼发生意外触电的事件,高启强因害怕逃离了现场。对这次的意外,高启强选择了隐瞒,并最终让其滑向黑暗的一边。那么,如果高启强最初没有选择隐瞒现场情况,他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呢?触电发生时高启强尚未与徐雷接触,高启强目击事件后不救助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法官释法:  

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一般来源于3个方面:一是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来自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的要求。);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是造成特定结果的直接原因。

本次事件中,徐雷二人触电是因其自己的违法电鱼行为,高启强没有实施造成危险的先行行为,因此他见死不救、逃离现场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高启强20年前向警方如实陈述,是否能够从轻处罚?

高启强与黑势力的牵涉因徐雷案越来越多,并发展成为意图谋杀陈书婷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高启强曾出于尚未泯灭的良知和对弟弟妹妹未来的考虑,打算向警方自首并坦白实情。如果他当年确实选择了自首,能否得到从轻处罚?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剧情发展来看,当年的高启强如果自首,不仅符合自首的认定,而且有机会立功,争取较轻的处罚结果。

如果李青没有被当场击毙,是否需要对绑架案负责?

剧中,李有田、李宏伟父子通过断药、哄骗、刺激等手段,诱使被诊断为精神病患者的李青“为父报仇”,与张氏兄弟一起去绑架了高晓晨,公安机关在解救人质过程中,无奈击毙了持刀挟持高晓晨的李青。如果当时刑警队长李响成功劝解李青放下人质,李青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谁又应该对绑架案负责?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李青可能对绑架案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能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强制治疗。

绑架案中,张氏兄弟作为绑架着手实施的参与者,显然应该承担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李宏伟采用欺骗、教唆等手段唆使明知是智力残疾的李青实施犯罪,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间接正犯,应直接承担绑架罪的罪责。

大结局中,高启强与满头白发的安欣隔着铁窗,安欣面对高启强的假设说出那句“哪有那么多如果”的场景,令人唏嘘。法官提醒,我们虽可以为电视剧剧情作出假设,但是人生没有重来,更没有“if”,在面临重大选择的时候,千万要慎之又慎,避免追悔莫及。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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