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聚焦|这份提案的诞生是全国和市政协委员联动的“结晶”
2023-03-10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范彦萍

B站上、抖音上、图书中涉及到的儿童类视频、读物等文化产品到底哪些适合孩子,适合几岁的孩子,因为缺乏“一把尺”,往往众说纷纭,只能由家长通过评论模糊定义。   

近年来,关于文化产品分级的呼声颇高。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上海市委副主委、普陀区副区长王珏提交了一份针对青少年文化产品管理的提案。

其实这份提案的灵感,始于市政协委员葛菁的一次发言。在全国政协委员和上海市政协委员联动后,几经打磨,最终一份全新的提案应运而生。

▎葛菁委员

给创作者松绑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一把双刃剑

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协调辅导处处长葛菁曾在上海两会上做过一次发言,主题是关于优化未成年人文化产品管理机制。

不久,她接到了王珏委员的电话,和她探讨了关于未成年人文化产品管理的话题。两位委员在不断讨论后,一份全新的提案诞生了。

关于文化产品分级的主题,长期在图书馆条线工作的葛菁颇有发言权。她回忆说,近年来,有一批儿童文学作家的作品被陆续下架。比如十多年前有一本儿童读物,主角是一只想快乐地、有趣地不再活下去的兔子,是一本内容荒诞不经却充满黑色幽默的成人漫画书,曾因为社会舆论发酵被迫承认该书只适合成年人,但时隔多年出版社不仅引入了后续系列,还在多地仍以少儿图书流通。还有一本出版当年获得上海电视台中学生最喜欢的文学作品金奖的书籍,时隔20多年仍对教育悲剧有所警示,却因为涉及自杀情节,被家长反复投诉,最终以下架了事。

“一方面我们需要给创作者松绑,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葛菁认为,这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一旦作品有争议就下架了事,对于作品蓬勃发展是不利的。但目前没有相应的管理机制,教材也好、少儿出版读物也好,往往会有漏网之鱼,流通到市场上。”

她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政府部门规章在文化产品生产源头已经为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筑起了第一道防护屏障。但近年来,仍陆续有图书、影视作品因为舆论监督被定性为“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或者“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被下架或撤档。舆论监督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让我们的孩子无法接触到可能不适宜的文化产品,但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仍然存在内容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供给管理体制和审查体制不健全、消费主体缺乏甄别能力等问题。

“现在家长判定哪些文化产品适合自己的孩子看,往往要刷评论。”对此,葛菁觉得这也是无奈之举,比如B站上一个很火的视频,就有家长留言,第一集适合孩子看,第二集适合家长陪着一起看,到底哪些内容适合孩子需要家长们自发研判。

当看到一些比较有责任感的网络平台,已经开始有相应的“分级”提示了。葛菁觉得很欣慰,她介绍说,有的平台的作者可自愿勾选是否适合儿童看等选项,但这不是必选项。

审查尺度不一,要么“一刀切”要么缺乏约束

“可能很多人没注意,《哈利·波特》每本书适合的是不同年龄段的孩子。”葛菁指出,目前,未成年人文化产品内容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各类文化产品的管理办法往往仅就宏观原则进行表述,如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文化产品的前置审查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但仍会存在盲区:如涉嫌内容恐怖、血腥,不适合儿童阅读的《查理九世》系列,在被下架前号称畅销5000万册。

葛菁举例说,2021年仅仅因为有家长投诉等舆情,《迪迦奥特曼》遭全网下架,虽然最后作品重新恢复传播,但这一文化事件也预示,面向未成年人的文化产品亟须明确内容管理主体,用合法、合理、科学的应对机制来处理和判断作品与个人极端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日本为例,文化产品中的影视作品有分级制度,图书出版则没有明确分级,但会根据各地区的《青少年健全育成条例》执行“不健全图书(或有害图书)”审议制度;如2021年9月13日举行的第728次东京都青少年健全育成审议会上,有一本杂志和一本图书被认定为不健全书刊,传播渠道中的图书馆、书店等则根据这一认定不得再向未成年人提供上述书刊。

她认为,目前,未成年人文化产品的传播管理体制不健全。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但我国因为存在文化产品管理审核机制,因此往往比较容易忽视传播环节的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未成年人文化产品的消费主体缺乏甄别能力。内容管理机制与管理责任主体的缺失容易导致不良读物避过监管、进入流通;但如果完全以投诉、舆情为导向则不免有断章取义、矫枉过正之嫌。”葛菁颇为遗憾地表示,目前未成年人文化产品的消费主体缺乏甄别能力,现行判定标准边界模糊,对内容的规范要求不够具体,且审查尺度不一,常常导致对所有内容实行“一刀切”,要么对未成年人文化产品内容管控约束乏力,要么导致错杀一千而不放过一个。

▎王珏委员

尽早出台未成年人文化产品内容管理标准

在经过多个回合的讨论后,一份凝结着上海市政协委员和全国政协委员心血的提案诞生了。在今年两会期间,王珏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文化产品管理工作的建议》的提案。

针对目前未成年人的文化产品内容管理存在的缺失,王珏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未成年人文化产品内容管理责任主体。未成年人文化产品内容管理涉及多个主体,法律资源也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中。建议明确一个上位法,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或出版业法律。在上位法中明确影视、网络出版、书籍、教材等各类文化产品的内容管理责任部门并要求这些部门在部门法规规章中落实对未成年人文化产品内容管理责任,明确管理对象,细化管理要求、程序和法律责任。还可以授权各省级立法部门或地方政府在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予以细化落地,并做好部门之间的衔接。

她还建议,尽早出台未成年人文化产品内容管理的标准或范围及程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明确“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完善未成年人文化产品的管理体制和审查制度”。“这样的规定也应该在传统影视业、书籍等文化产品管理中予以明确并尽快落实,将源头管控工作落地落实。”

“建议进一步强化内容制作者、出版、发行以及使用者等相关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尤其应该明确对问题文化产品发行或传播后处置善后的责任义务和程序,及时制止问题产品的传播和影响。”王珏还建议,建立内容审核争议解决机制。建议由政府部门、内容制作方、行业专家以及监护人等多方参与的内容审核争议解决机制,客观、公正地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文化产品制作、发行/传播方等多方利益的兼顾,减少矫枉过正或“任意砍杀”的情况,进一步为未成年人文化产品发展营造良性环境。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范彦萍

编辑:张红叶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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