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主播解约被索赔900万,巨额违约金合理吗?
2023-08-02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通讯员 张硕洋 陈记平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发展和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不少年轻人怀揣愿景纷纷涉足主播行业。不过,“网红”及其背后运作公司之间的合作纠纷也日益增多。

日前,徐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演出合同纠纷案,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因主播小宇(化名)单方解约,造成账号停更、公司承受损失,要求主播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900万元。然而,对于有课业安排的大学生,每月不少于24天、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直播时长是否合理?法院又会怎么判?

 案情  大学生主播解约被索赔近千万元 

2020年8月,文化公司与00后的小宇签订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约定小宇作为文化公司专属艺人,演艺活动标准为:短视频配合录制时长,每月不少于16天,每周不少于4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直播配合时长,每月不少于24天,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2小时;约定被告需无条件配合原告演艺活动的内容和时长安排。

合同还约定,未经文化公司书面同意,小宇无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如在合约内被告提前提出解约或私自终止、暂缓、不予配合合作,无论原告是否依据协议约定解除或提前终止协议,被告均需承担相应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金伍佰万元整,若实际损失金额超过伍佰万元,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准。

2020年12月开始,正在上大学的小宇多次缺席文化公司的拍摄任务,文化公司陆续向小宇发送违约通知函、法务函提示、催告,然而双方之间矛盾不但没有调和,反而愈演愈烈,最终走上法庭。

原告文化公司认为,被告小宇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情节恶劣,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金900万元。但小宇辩称,合同中违约条款是格式条款且免除了公司的义务,加重了自己的责任。自己因上学时间与拍摄时间冲突,要求公司调整拍摄时间,公司没有调整,还认为是自己违约,很不公平。如果公司不调整工作时间,自己无法履行合同。

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小宇自2020年12月10日起缺席原告的拍摄任务,造成原告运营的账号长期停更,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小宇虽认为其正在上学,拍摄时间与学校课表冲突,存在无法拍摄的正当事由,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该因素并事先与原告协商,按合同约定参与拍摄任务。

法院认为,关于违约赔偿金额,独家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属于专业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巨额违约金是原告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订立合同时尽到向被告提示、说明的义务,因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能作为认定违约赔偿金额的依据。

法院综合考量原告为被告出道、演艺规划、流量投入、安排合作艺人、视频制作所支出的成本等因素,判决小宇支付文化公司违约金50万元,不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小宇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不应不合理地加重学生群体解除合同的成本 

法官表示,区别于传统的经纪合同,“网红”违约或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为账号掉粉、停更等问题,这些问题究竟是否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具体给公司造成多少损失,一般较难进行评估。本案的判决,在当下的环境中,对于规范相关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法官提醒,对于主播、艺人来说,特别是刚成年的学生群体,应在与文娱公司签订合同之前慎重考虑个人未来发展方向,理性衡量自己的时间精力是否能够满足公司方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必要时征求身边师长亲友的意见,避免因“明星梦”而一时冲动,影响自己的学业与未来。一旦选择与文娱公司签订合同,则应当逐条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就不明白的地方要求对方进行解释、说明。尤其应当注意合同中载明的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及违约条款,如认为约定不合理,应与公司积极协商调整,切不可“一签了之”。

对于文娱公司来说,应充分考虑到在校学生一般不具有签订专业合同的经验与能力,在拟定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考虑对方履约的实际能力和情况。对于有大量格式条款的合同内容,应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公司不应当以格式条款约定巨额违约金,不合理地加重学生群体解除合同的成本。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蔡娴 通讯员 张硕洋 陈记平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返回上页 回到首页

青年报社 版权所有

广告热线:021-61173717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1-61177819 / 61177827 举报邮箱:services@why.com.cn    测试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