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时评|对校园极端欺凌,除了“训诫”还能做点什么?
青年报·青春上海评论员 郦亮
山西大同小学极端欺凌案件的处理结果出来后,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处罚力度不够,甚至有避重就轻之嫌。预防未成年人极端犯罪行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似乎除了训诫之外,别无他法。这显然不足以平民愤,也不能起到威慑作用。
此次事件之所以被称为“极端欺凌案件”,是因为目前所披露的一些霸凌细节实在令人发指和愤怒。小小顽童竟对同学作恶至此,不能不让人对其人品、性格和成长环境表示严重关切。昨天联合工作组公布了对此事件的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决定对肇事的两名9岁未成年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其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涉事学校立即整顿、限期整改;解除了校长职务,并辞退了相关教师和管理人员。
这个处理结果并未让义愤填膺的人们感到满意。首先,处理结果只字不提对受欺凌学生的疗愈。受欺凌者,在本应阳光健康的校园里遭受了非人的折磨,不仅身体承受伤痛,心理也被撕裂。处理这类校园霸凌事件,不能只对施暴者进行处罚,也应关注受害者的身心状况,要通过一切手段疗愈他们的心灵,帮他们尽快走出童年阴影。
当然,更多的不满还是源于处理方案中对肇事的两名9岁未成年人和他们的监护人只是“一训了之”。所谓“训诫”就是一种态度相对严厉的批评。以日常经验来说,有的人被批评一下可能会知错就改,而有的人则可能不以为意,尤其是对那些顽劣的孩童来说。如此令人发指的极端校园欺凌还只是训诫一下了事,那很多潜在的霸凌者将会有恃无恐,这无益于遏制校园霸凌之风。
在中国曾经的法律规定中,未成年人犯罪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去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作了调整,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现在大多数校园霸凌事件,都还达不到致人死亡、致人重伤的程度,所以大部分施暴者仍不用负刑责,而只是“一训了之”。
然而事实表明,虽然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已经呈现出严厉之势,但极端案例的出现,却考验着现行法律框架的效力——孩子遭受了极端欺凌,而欺凌者面对的不过是不痛不痒的训诫,法律在校园恶行面前显得很无力。虽然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他们应该获得比成年人更多的“容错度”,可是法律如果容忍得过了头,就是一种放纵,只会使施暴者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此外,法律对监护人的惩罚也显得过于宽容。
民众的呼声应当被倾听,年龄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对于实施极端犯罪的青少年,要在惩罚处置上让其真正感到痛,提升法律对霸凌事件的威慑力,才有可能促其悔悟,远离犯罪的泥潭。
青年报·青春上海评论员 郦亮
编辑:周晓 张红叶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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