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话题|阳台上直播周杰伦演唱会,律师:涉嫌侵权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陈泳均
近日,周杰伦在上海开演唱会,由于演唱会门票一票难求,不少歌迷前往演唱会举办地周边旁听。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注意到,演唱会在上海连开4天,催生了周边居民和租客,在演唱会场馆周边小区的阳台上,用手机在社交平台上,直播演唱会的行为。
大众对此观点不一,有人觉得此举是为了和其他歌迷一起分享共同的回忆,有人觉得只要在直播中未开通打赏,不牟利即可,反之则涉嫌侵权。为此,记者采访了法律专业人士。
== 支持方 ==
弥补抢不到票的遗憾
在直播间共同追忆青春
“故事的小黄花,从出生那年就飘着。童年的荡秋千,随记忆一直晃到现在。”上周六晚,当在直播间听到周杰伦的《晴天》单曲时,95后小依瞬间回到了学生时代,回到用MP3听着歌曲,用笔在歌词本上记录经典歌词的青春时光。身为周杰伦的歌迷,小依为了抢到门票特意在开售之前到一个空间开阔、信号好的地方,然而还是和演唱会门票失之交臂。“可能因为我一直在社交媒体上搜索‘周杰伦演唱会’,周六晚上我一打开社交App,就给我推送了周杰伦演唱会的直播。虽然去不了现场,能通过直播间看,也很幸福了。”
虽然远程直播的音质不好,还伴随着杂音,但是直播间观众的热情丝毫不减。在直播间的评论区,网友纷纷表达自己对歌曲的热爱——“终于等待《晴天》了,感谢好心人的直播分享。”“也算弥补抢不到演唱会门票的遗憾了。”
记者注意到,在周杰伦演唱会的一个直播间,一场直播累计有9万多观看量。开播的用户是周边小区的租客,也是周杰伦的歌迷。周杰伦演唱会直播间不仅吸引了上海本地的歌迷,也吸引了全国各地的歌迷。歌迷们相聚在这一个小小的直播间,共同聆听现场转播,在一首首歌曲中回忆自己的青春时光;在一句句歌词中,收获心中的感动和温暖。
家住杭州的董小姐在朋友圈写道,“虽然没有抢到周杰伦上海演唱会门票,不过没想到在直播间里看完整整三场演唱会。明年演唱会抢票,我会愈挫愈勇,明年再战。”
== 中立方 ==
认可直播分享演唱会
但不支持开设直播打赏
“我觉得演唱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现场。为什么我愿意花这么多钱去周杰伦现场看演唱会?因为我想现场感受周杰伦和我们的互动,特别是现场大合唱。我觉得,周边小区的居民和租客直播演唱替代不了演唱会本身,不会对演唱会收益产生根本影响。”90后汪先生是买到周杰伦演唱会门票的“幸运儿”,在他看来,买演唱会门票更像是花钱给自己的青春画上一个美好的句号。“在我青涩的学生时代,是周杰伦的歌陪我度过的。每当我做完作业,听一首周杰伦的歌是我最美好的治愈时间。”
对于上周日路过演唱会现场,“旁听”演唱会片刻的琳达而言,她觉得阳台直播演唱会和“旁听”演唱会有些相似,甚至直播的音质、画面和氛围感都弱于“旁听”演唱会。“如果主播关闭直播打赏送礼物的环节,只是歌迷间纯粹的分享行为,传递喜悦的心情,那我觉得无可厚非。最关键的是,主播是否利用周杰伦演唱会诱导观众直播打赏,通过这种方式牟利。”
== 反对方 ==
直播演唱会涉嫌侵权
即使没有开启直播打赏
对于演唱会直播,也有不少市民指出这种行为涉嫌侵权。林小姐是一名中学教师,上周末她也无意看到了周杰伦演唱会直播。在她看来,“现在,仿佛万物都能直播,也模糊了法律的概念。著作权人的版权应该得到尊重,演唱会主办发花费大量精力和组织的大型演唱会的合法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遇到侵权行为,应该主动改正,而不是等到别人进行诉讼才意识到。”
记者注意到,在周杰伦演唱会观众禁止携带物品中明确提出,演唱会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专业摄影摄像设备及用于照相机与摄像机的三角支架、独角架入场。事实上,围绕演唱会直播的话题,已有歌手对此表示不满。今年,有位男歌手在微博喊话粉丝,“现代人随时随地未经他人允许就拍摄的行为,我想我是永远无法苟同的。甚至直播,我认为也是属于侵权的行为。”
在周杰伦歌迷中,也有不少歌迷对直播周杰伦演唱会的行为感到反感。在忠实歌迷章小姐看来,“这是利用周杰伦的IP和演唱会的影响力,为自己吸粉。哪怕当下没有开启直播打赏,可能过几天这些博主就会接商单做产品推广,那么如何界定这些收益是否和做演唱会直播有关?做人不应该以不违法为最低标准,每个人都应该有尊重别人劳动的基本素养。”
◤ 律师说法 ◢
涉嫌侵犯歌曲著作权和表演者现场直播权
在阳台直播演唱会究竟是否涉嫌侵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绍玲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既涉嫌侵害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广播权,又涉嫌侵害表演者的现场直播权。”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琴分析,“未买演唱会票的居民或租客,在阳台直播演唱会可能会侵犯歌曲的著作权和表演者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等,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林琴补充道,“根据法律规定,录音、录像、复制、发行、现场直播、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表演,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未购买演唱会的票,在阳台直播演唱会应该要获得直播该表演的授权。若未经演唱会表演者、歌曲著作权人许可,在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现场表演的,属于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等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林琴律师指出,直播无论是否涉及打赏,只要没有经过表演者、著作权人或主办方的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现场表演的,都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直播;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还要面临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建议广大市民理性追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陈泳均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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