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商事调解、规范建筑师负责制、保税维修业务发展,三部浦东新区法规获表决通过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刘昕璐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等三部涉及浦东的法规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今天,市人大法工委对此予以解读。
▋▎ 对标国际通行规则,《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浦东新区在培育商事调解组织、推动商事调解发展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为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商事调解发展,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也是全国首部省级人大常委会专门规范商事调解的地方性法规。
规定共三十三条,以促进和规范浦东新区商事调解发展为立法基本导向,在商事调解的组织设立、程序规范、促进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创新规定,进一步发挥商事调解在化解商事纠纷、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中的重要作用。
其中,规定明确了浦东新区商事调解的发展目标和原则,要求浦东新区对标商事调解国际高标准规则,依托产业集聚优势,健全组织布局合理、服务高效便捷、配套制度完备、发展规范有序的商事调解体系,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商事调解需求,打造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针对实践中商事调解组织设立门槛不清、部分组织专业性不强等问题,规定依托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权,创新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路径,明确在浦东新区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同时,规定了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审批时限、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公布等内容。规定还明确了商事调解员的条件和优先选聘范围,确保商事调解组织的专业水平。
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等国际通行规则,对商事调解程序作了规定:一是对调解的启动、商事调解员的确定及其行为规范、调解的方式、保密义务、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和回避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合理费用,相关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将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向社会公开;三是明确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的衔接机制,提高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
规定还明确支持保障措施,提高商事调解质效。据介绍,规定从政府扶持、司法保障、行业自律等方面细化了促进商事调解发展的相关措施。
▋▎ 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建筑师负责制的地方性法规明年起施行
建筑师负责制作为国际工程建设领域的通行做法,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和适用性。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是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的重要举措。此次,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建筑师负责制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推进浦东新区实施建筑师负责制若干规定》已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若干规定共二十五条,明确建筑师负责制主体责任、实施路径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建筑师专业优势和技术主导作用,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和建筑品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规定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对建筑师负责制作出规范,明确建筑师负责制是指担任建筑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者设计总负责人的建筑师,依托其所属设计单位,组建团队,以方案设计为引领,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设计、全过程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的工作模式。同时,基于浦东新区试点情况和实践发展需要,对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范围作出规定,予以分类推进。
若干规定对责任建筑师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为吸引境外优秀建筑师参与工程建设,若干规定允许符合相应职业资格、从业年限和经历等条件的境外建筑师,经备案后担任责任建筑师。此外,对责任建筑师的确定及其团队组成,以及基本的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规范责任建筑师的业务活动。
为充分体现建筑师负责制的优势,若干规定还对责任建筑师团队的服务内容作出规范,涉及工程设计环节、招标采购环节、现场管理环节以及竣工验收环节。与此同时,为了优化支持保障措施,加大推进实施力度,若干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对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审批流程等。
▋▎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明年起施行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保税维修的地方性法规,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保税维修具有制造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等特点,作为外贸新业态,有利于推升加工贸易水平,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近年来,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保税维修企业的创新活力显著增强。为持续提升保税维修业务规模与能级,有必要制定相关浦东新区法规,推动国家创新试点政策集成、落地,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若干规定共二十条,坚持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进保税维修业务创新;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和期待;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做到防风险与促发展同步推进。
其中,若干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保税维修业务开展区域和种类的基础上,作了变通拓展:一是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相关企业可以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业务,还可以试点开展目录外“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将综合保税区的一般保税维修政策拓展到包括外高桥保税区在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全域;二是规定综合保税区内相关企业可以开展特定的四类医疗器械“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三是规定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相关企业,可以开展飞机等大型装备“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也可以试点开展其他“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四是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试验区外的相关企业,可以试点开展电子信息等“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另外,明确业务申办要求规范业务申办流程,强化企业环保责任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监管体系落实各方监管职责上都明确了相应条款。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刘昕璐
编辑:张红叶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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