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就业维权难?法院判了!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
2018年至2023年,徐汇法院共受理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劳务纠纷)410件。徐汇区法院12月11日举行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徐汇区法院《2018-2023年度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劳务纠纷)审判白皮书》,其中包含6起典型案例。
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岗位新颖多样
记者发现,审结的402件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业态岗位新颖多样:除群体性案件外,个案中超50%的劳动者为快递员或外卖配送员,此外还有票务网站国际航线私人定制师、电商平台销售员、O2O开发人员、短视频平台账号运营师、新媒体运营师等新业态岗位。
劳动者诉讼请求以确认劳动关系和主张劳动报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提成等)为主,另有少量单独或同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或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难以确认的主要原因,是互联网平台用工颠覆了传统用工形式,使劳动者与企业在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方面均有所减弱。
传统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工具,如工位、办公电脑等,劳动者在单位组织下与其他劳动者协同完成工作,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工具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而平台用工关系中,从业者可能需要自备劳动工具、劳动资料,而无需平台或其他从业者配合,如外卖骑手自备送餐使用的电动车等。
传统用工关系中,强调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处于随时待命状态,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较高。而平台用工关系中,从业者无固定办公场所、无需坐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工作形式,如自主选择接单或者不接单,可以拒绝平台的派单任务,甚至可以同时接多家平台的单,劳动者的自主选择权较高。
此外,传统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经营收入,再从收入中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而平台用工关系中,从业者既可以从平台结算报酬,也可以直接从客户处收取报酬,还可以从客户处收取报酬后,通过平台自提等方式与平台分享收益。
正是由于相较于传统的、标准化的劳动关系,新业态领域从业人员与企业、平台之间的人身和经济依附性较弱、较松散,劳动者往往难以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而较难获得支持。
徐汇区法院一直致力于优化对辖区内各类就业经济形态平等保护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衔接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壮大调解力量,强化源头治理;下沉精准普法,拓展司法职能。
值得一提的是,自去年12月徐汇区法院成立“甘棠树下”社区法官工作室“海燕信箱”劳动争议巡回审判站之后,今年1月起,巡回审判站在虹梅街道“三合一”法庭开庭,首次将庭审“搬”进园区,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
送餐骑手确认劳动关系获法院支持
小刘是某快餐宅急送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起诉要求确认与A服务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前,小刘曾起诉另一案外甲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小刘签订有用工协议,明确约定由A公司安排小刘从事骑手工作,小刘接受A公司管理和考核,并遵守A公司的规章制度,A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小刘进行管理和奖惩。
此外,A公司按月向小刘支付工资。因此,双方之间实际已建立劳动关系。A公司主张小刘与案外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A公司同甲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内容不符,故一审法院确认小刘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汇法院方面表示,近年来,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驾驶员等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数量大幅增加,新型就业形态在增加就业容量的同时,也因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用工关系弹性化等特征,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
据介绍,目前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保障存在诸多问题,如合同签订率低、用工关系混乱、职业伤害频发、保险保障不到位等,亟待解决。
“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仍需遵循一般规则,即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许斌认为,具体而言,从企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认定。”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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