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投诉医疗广告随便发!市监局执法人员:实际发布内容与广审备案应一致
青年报·青春上海见习记者 朱彬/文、图、视频
3月1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热线接到投诉,上海丽质医疗美容机构利用小红书账号发布涉及患者形象的广告,且多个视频使用同一个审批号。市市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往市民诉求现场执法。
现场执法 医疗广告备案与实际发布不一致
上午11时许,市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陶爱莲接听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热线电话,市民反映称,上海丽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利用小红书账号“卢的助理”发布多个消费者美容前后对照的视频内容,利用患者形象和诊疗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小红书账号上的广告视频使用同一个审批号——浦医广【2024】第02-28-G008号,涉嫌篡改审批号备案内容,与该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一致。
随后,记者跟随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花木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赶往市民投诉的地点浦东新区连波路141号,执法人员向店长与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查看情况,并与店铺店长进行了沟通。店长随后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各年度收费项目价格备案表等相关证件。
执法人员检查了小红书账号视频内容和店内情况。据店内工作人员小王反映,自己主要负责拍摄术前术后照片视频,小红书账号“卢的小助理”是其个人运营的账号,并非公司账号,主要做美学科普等视频。其中,在美学科普视频中出镜的是店内另外一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承认账号拍摄、发布有消费者术前术后的真实照片和视频,但部分视频已下架。
公司员工在个人账号发布患者形象是否属于广告宣传?浦东新区花木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谢勇认为,广告的认定主要在于利用相关内容宣传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内容都属于医疗广告。
谢勇向记者介绍,根据现阶段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两点问题:一是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二是企业在广审备案的内容与其在社交平台实际发布的内容不一致,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据规定,医疗广告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才能颁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谢勇表示,关于广告审查备案情况,花木市场监督管理所将进一步调查,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在此,他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医美服务时,留意企业的机构资质,关注广审备案情况与实际发布的广告内容是否一致,避免爱美心切草率选择相关服务,从而陷入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重点工作 借助AI赋能消费维权
记者从12345上海市民服务热线处获悉,2024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10日,消费类市民诉求共受理460.1万件。其中,网上购物类投诉占比75%、售后服务类服务占9%、审验登记类占6%、各类服务卡券类2%、商品质量类占1%。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介绍,今年市场监管局将重点加强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和监测预警,强化信息赋能。通过数据模型,加强对即发型风险事件和群体性纠纷的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加强趋势性分析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智能识别,实现风险预警信息的共享。
具体而言,市市监局将创新“人工+AI”综合接听方式,提高消费维权热线接通率。紧抓调解成功率和协商和解率,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从线上向线下延伸,强化投诉举报信息在信用分级分类、消费提示警示、行政约谈指导中的运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使消费纠纷源头减量;进一步拓展在线纠纷解决(ODR)机制覆盖面,持续推动消费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所联动+”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诉调对接,实现纠纷多元及时高效处置。
市市监局还将加大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突出“一老一小”群体,强化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查处消费欺诈、强制消费、诱导消费、虚假承诺、拒不履行三包责任等问题。
青年报·青春上海见习记者 朱彬/文、图、视频
编辑:张红叶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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