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别来找我!上海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当事人
2025-07-16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 

分手后,前男友纠缠不休怎么办?爸爸经常“以爱为名”家暴孩子怎么办?离婚后,一方把孩子藏匿起来怎么办?可以起诉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7月16日从徐汇区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6年3月至2025年4月,该院已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69件。

从人物关系看,其中48件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夫妻关系,占比 69.6%;有13件为父母子女关系,占比18.8%;另有8件涉及恋爱关系、兄弟关系及翁婿关系。

  ◆  恋爱关系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  

王某甲(女)与王某乙(男)原系恋爱关系,后王某甲向王某乙提出分手。

2024年3月,王某乙多次通过短信、微信向王某甲发送骚扰、威胁等言语,且通过网络软件获取王某甲及其相关亲属的住址,并通过互联网获取了上述地址的照片,后向王某甲发送相关照片;王某乙还确认其曾非法进入过王某甲的住所。

其间,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作出调解:王某乙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骚扰、纠缠、威胁王某甲及其近亲属、不再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王某甲及其关联方信息、对已获取的王某甲的个人信息不得进行披露。

后王某甲向法院提出申请:禁止王某乙骚扰、跟踪、威胁、接触王某甲及其近亲属;禁止王某乙在王某甲的住所、工作单位以及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王某甲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禁止王某乙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骚扰、恐吓王某甲及其近亲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乙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反家暴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也与社会道德要求相左。因此,即便双方就王某乙的前述行为在公安机关达成了调解,鉴于王某乙的前述行为构成了对王某甲及其相关近亲属生活安宁的实质侵扰,存在威胁王某甲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故法院仍有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现实必要。综上,法院对王某甲的相关请求均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恋爱关系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  父亲“以爱为名”殴打孩子被禁止  ◆  

申请人小明(化名)与被申请人常某某为父子关系。常某某在教育小明时常采用殴打的方式,致使小明身心均遭受创伤,为此学校老师及小明的母亲多次报警,常某某在民警多次教育下,依然对小明采取殴打等暴力教育手段,因此小明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求禁止常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常某某在教育孩子时,使用殴打的方式,对孩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不可否认,常某某在孩子学习和生活上的付出,让孩子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这并不能抵消其在教育孩子时方式方法上的不恰当性。教育孩子是家长的职责,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即使孩子处在叛逆期,也不应成为殴打孩子的理由。

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常某某对小明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认为,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界定殴打、辱骂、恐吓等行为均属家庭暴力范畴,禁止“以爱为名”实施家庭暴力。家长教育未成年子女需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父母即便怀揣“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愿望,存在“恨铁不成钢”的心理,也不应将暴力殴打作为教育子女的手段。

  ◆  巧用诉中抚养协议化解藏匿孩子纠纷  ◆  

申请人壮壮(化名)系被申请人黄某某(男)之子,黄某某与邓某(女)系夫妻关系,某次,邓某与黄某某发生争吵后,邓某携带壮壮回娘家居住,至此双方开始分居。

后黄某某同其父母前往邓某住所将孩子抢走。邓某于当日报警求助,后双方就肢体冲突达成调解协议。当晚邓某前往黄某某住所请求带回孩子遭拒后报警求助,黄某某拒绝协商。后邓某及其母亲多次前往黄某某家中看望孩子,但遭到黄某某及其父母的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邓某多次报警求助。

邓某作为申请人壮壮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要求:禁止被申请人黄某某抢夺、藏匿婚生子壮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黄某某立即将婚生子壮壮送回邓某处交由邓某监护照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另一方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还向被申请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在此基础上引导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诉中抚养协议。后申请人壮壮撤回申请,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是徐汇区法院首次审结的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为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本案的处理方式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法官介绍说,在抢夺孩子的男方当庭表示拒不交出孩子的情况下,法院先是采取家庭教育指导的方式,让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做法并转变思想观念,随后组织双方签订诉中抚养协议,就孩子的抚养探望事宜达成一致。此举不仅充分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促使双方自觉履行监护职责,最终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

  ◆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依法惩治  ◆  

那么,如果案件中的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面临哪些处罚?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王嘉骏告诉记者,如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的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坚决依法惩治!

根据违令行为的情节轻重,采用阶梯式处罚体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违令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侮辱等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

编辑:张红叶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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