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修订《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11-26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刘昕璐 

上海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同时,有关政府部门要根据需要在创新创业集聚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便捷服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于11月26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率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上海的重要任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常江介绍,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根据营商环境建设新形势新要求分别于2021年、2023年、2024年作了修改。2025年初,上海发布聚焦提升企业感受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主动对标世界银行新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及时固化相关改革经验,推动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有必要对《条例》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记者获悉,《决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支持创新开放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有效释放创新活力,加快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经营主体权益”“提升为企服务效能,增强企业获得感”“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稳预期强信心”等方面。

其中,在“支持创新开放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本次修改着眼国家所需和上海所能,立足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更好为国家试制度、探新路,明确规定“本市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扩大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开放;按照国家部署,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扩大对外开放”。

本次修改聚焦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支持创新创业上,也作出新的规定。比如,明确本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营造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生态,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加快建设成为高水平人才高地。明确本市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有关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在创新创业集聚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便捷服务。

为落实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总结固化本市在营造清朗的舆论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构建恶意注销防范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本次修改明确,大型企业等经营主体不得滥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同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明确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明确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依法保护企业上市融资等正常经营活动;打击商标恶意抢注、恶意囤积等违法行为。对实施恶意注销的经营主体,将按照规定不予办理相关注销登记。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凝聚监管合力,形成对各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系统、长效治理。

为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推进政务服务精细化、精准化,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本次也有相关修改规定。

市发改委负责人介绍,这是《条例》2020年4月10日发布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正,就此,将《条例》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基础支撑,一方面及时将好的经验做法入法固化,将创新性举措变为普遍性制度安排;另一方面,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营商环境的新部署、新要求,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积极创设相关法条,为推动解决瓶颈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除了加强《条例》的宣传解读,市发改委也将结合研究制订明年9.0版优化营商环境方案,进一步体现《条例》相关要求,加强《条例》的督促落实。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刘昕璐

编辑:张红叶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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