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小面商标风波背后,如何看侵权与否?

青年报·青春上海见习记者 朱彬/文 网络截图
近日,“遇见小面”连锁餐饮品牌起诉南阳“渝见小面”夫妻店商标侵权一事引发热议。事件发酵后,该品牌公司广州遇见小面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撤诉,其创始人宋奇随后公开致歉。
原本一次普通的起诉事件引发如此风波,品牌起诉的行为是否合理?在法律角度又是否站得住脚?使用“渝见小面”字样究竟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商标侵权与合理使用又如何界定?就相关问题,本报记者采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阮开欣。
青年报:中国商标网和企查查均显示,遇见小面注册了餐饮酒店类(第43类)的“遇见小面”和广告销售类别(第35类)的“渝见小面”商标,但是申请餐饮酒店类(第43类)的“渝见小面”商标并未通过,遇见小面发起此次商标维权是否具有合理性?在法律角度又是否站得住脚?
阮开欣:正当的商业维权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权利作为基础。《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广东公司没有申请注册第43类“渝见小面”商标权,但广东公司以河南的渝见小面和广东第43类的“遇见小面”商标具有混淆性为由提起诉讼,从法律角度来说是站得住脚的。
不过,如果维权人明知其商标权缺乏法律上的实际效力,那么所提起的诉讼属于滥诉,甚至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青年报: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侵权需满足: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如何判定商标是否近似、是否具有混淆性?
阮开欣: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主要考量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是否重合。虽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重要参考,但最终以是否具备混淆的现实基础为准。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需采取隔离观察、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量音、形、义三方面因素。
判断混淆可能性是侵权判定的关键要件,除了双方当事人在商标和商品上的近似程度,还需结合原告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意图(善意或恶意攀附)、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实际混淆的证据以及双方的地域经营格局。若原告在当地无门店,消费者缺乏认知基础,则混淆可能性较低,但不能绝对排除混淆可能性。
青年报:商标侵权与合理使用如何界定?河南店铺牌匾上使用“渝见小面”是合理使用还是存在商标侵权风险?据了解,渝见小面是重庆人在河南开的夫妻店,但遇见小面在此没有门店,经营区域是否会作为司法判定时的考量因素?
阮开欣:注册商标权是全国范围内有效,商标权人没有在某地域使用其商标,不代表其在该地域缺乏商标权。河南夫妻小店使用“渝见小面”属于商标性使用,并非单纯用于描述其商品或服务,难以构成合理使用,综合各方面因素,两个商标具有较高的混淆可能性,其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较大。被控侵权人的主观善意和缺乏实际混淆虽然都属混淆可能性的因素,但不能绝对地排除混淆可能性的认定。
判定商标侵权主要考察三方面要件,第一是商标使用行为要件,即被告是否实施了商标性使用,将涉案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而非单纯的描述性表达。第二是商标和商品的类似要件,即被告是否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第三是混淆要件,即该使用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商标注册人存在特定联系。
而商标合理使用属于非商标性使用行为,是针对上面第一点商标使用行为要件的阻却。对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进行正当描述,属于描述性使用,排除商标性使用的认定。
青年报:遇见小面创始人宋奇表示将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对方,商标权能否赠送?
阮开欣:商标权作为私权,可以转让或赠与。但商标权属于经营者的核心资产,经营者在其业务领域的商标权通常不会无偿赠与。商标意识高的经营者通常会跨类注册商标以提高其商标权的保护,但其通常不会在其他类别商品使用其商标。长期不使用的商标也会遭受被撤销的风险。
青年报:遇见小面随后撤诉,已注册商标的企业在维权方面应注意哪几点?这则事件警示之下,对商家开店前有何提醒?河南夫妻店之后是否可以申请注册第43类的“渝见小面”的商标?
阮开欣:注册商标的企业在商标维权上要警惕舆论效果,积极做好公关应对,不要让公众产生“以大欺小”的负面印象,从而损害自身商誉。建议开店的商家在使用商标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标检索,尽可能排除商标侵权的风险。第43类的“渝见小面”与第43类的“遇见小面”具有混淆性近似,之后不能注册。
青年报·青春上海见习记者 朱彬/文 网络截图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 相关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