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新车,提车当天就转卖?真刑!
2026-09-06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 图片由AI生成

月收入三千,贷款买下34万元的新车,提车当天便降价转手卖出——反常操作的背后不是“消费冲动”,而是一条多人精心编织的骗贷链条。这伙人里,有出钱的“金主”,有对接门店的“中介”,有冒名接听回访的“演员”……多人合伙骗取车贷,严重扰乱金融信贷秩序。近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对聂某甲等6人依法提起公诉。

  ※  伙同“黄牛”办理车贷骗取资金  ※  

2024年初,位于浦东的某金融机构发现,曾在该机构办理汽车零售抵押贷款的聂某甲自放款成功后,从未按期还款,该机构多次向其发送催收短信并拨打催收电话,聂某甲却称:“我从没买过车,贷款也不是我办的!”

工作人员查询了聂某甲此前申请贷款时抵押的车辆信息后发现,该车辆竟然在提车当天就已被转卖。根据行业风险研判,该机构怀疑,聂某甲可能被他人冒用身份骗取贷款。

2024年3月,该金融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聂某甲不仅不无辜,反而主动与其他5名犯罪嫌疑人合谋骗贷。6人后相继落网。

案情由此水落石出:此前,聂某甲因故需要一笔资金,却由于没有还款能力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向银行贷款,于是通过朋友聂某乙结识了李某、刘某、胡某、张某等“贷款黄牛”,帮自己出主意。

李某等人均从事汽车销售、维修等行业,几人一拍即合,决定以聂某甲名义办理购车贷款骗取资金,并自作聪明地叮嘱聂某甲:“等贷款下来了,你只要按时还一两期就不用管了,顶多算民事纠纷。”

胡某对接汽车销售门店,冒充聂某甲身份,向销售人员了解一款价值34万余元的新能源汽车的首付、贷款等情况,并与李某合伙虚报了聂某甲的职业及收入信息——鞋业公司老板、月收入1万余元,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事实上,聂某甲平时靠打零工谋生,月收入3000余元,家庭经济拮据。在金融机构电话回访聂某甲核实相关信息时,胡某则代为接听。

“金主”张某出资12.5万元支付了汽车首付款,金融机构放款后,李某、刘某等人前往门店成功提车,当天即以31万元将汽车转卖,由张某收取赃款。随后,张某在扣除12.5万元首付款后,与聂某甲等5人共同瓜分了剩余钱款。

  ※  非法占有、诈骗贷款 难逃刑事追责  ※  

案件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详细审查了聂某甲等人在作案过程中的身份、地位、作用。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聂某甲不同于一般被利用以个人名义贷款、仅收取好处费的“背债人”,而是在并无购车需求也无还款意愿、能力的情况下,明知李某等“贷款黄牛”的计划涉嫌违法犯罪,仍主动配合,并在分赃时获利最多。在具体分工上,聂某甲是实际购车人和贷款申请人,李某等5人则承担对接汽车销售门店、金融机构,出资、买卖车辆等具体任务,起到重要的联络作用。因此,6人构成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此类贷款诈骗行为不仅会造成金融机构资金损失,增加不良资产风险,更会扰乱正常信贷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与市场稳定。”针对李某等人事前计划“只需少量还款即可转化为民事纠纷”的错误认知,检察官释法纠正:“这是对法律的严重曲解。该案6名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即便短暂偿还少量贷款,也只是掩盖诈骗事实、规避侦查的伪装,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难逃刑事追责。”

经审计,聂某甲获利9万元,聂某乙、李某、刘某、胡某、张某5人从中获利5000元至1.66万元不等。目前,聂某甲已退赔4.5万元,剩余钱款与被害金融机构达成分期退赔协议,聂某乙等5人超额退赔,均取得被害金融机构谅解。

近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对聂某甲等6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金融消费者要珍惜个人信用,坚守法律底线,切勿主动参与或被“贷款黄牛”利用实施骗贷。金融机构也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贷前、贷中、贷后多环节风险防控,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信息、收入证明、还款能力,强化电话回访、面签核实等环节,对放款后车辆短期内过户、转卖等异常动态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切断骗贷通道。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 图片由AI生成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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