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改决定通过,11月1日起施行,新增物业治理委员会制度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住宅物业管理事关人民群众宜居安居,事关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是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重点领域,也是城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9月1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业委会难产生
物业治理委员会及时接上
《决定》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突出党建引领,完善物业管理体系;规范业委会运作,健全业主自我管理机制;明确物业治理委员会地位作用,发挥补位救济功能;提升物业服务质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效率与安全,规范共有资金管理等。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常江介绍,《决定》充分发挥业委会在住宅小区物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业委会规范运作水平:一是明确街镇及时组建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业委会候补委员;二是明确居(村)委会可以选派社区工作者为业委会提供专业化支持和帮助;三是加强对业委会委员的监督约束,明确业委会委员禁止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因业委会缺位导致物业治理失灵失效的情形,《决定》明确物业治理委员会地位作用,发挥补位救济功能。
记者获悉,在《决定》中,新增物业治理委员会制度:明确符合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选举产生首届业委会或者未能完成业委会换届改选的,由街镇及时组建物业治理委员会;明确物业治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会议规则等事项;明确物业治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并在业委会依法成立后自行解散。
服务强调质价相符
共有资金规范管理
为推动物业服务提质增效,构建质价相符的物业行业市场调节机制,《决定》明确推进智慧物业建设,完善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功能;明确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归集要求,并探索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制度;明确建立健全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而为进一步守好业主“钱袋子”,提高共有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决定》明确加强对利用共有部分获取收入的管理,要求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开立专门账户,有关情况纳入业委会年度报告和财务审计内容,并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市房屋管理局介绍,围绕《规定》的贯彻实施,同步推进法规配套制度文件的制定工作,重点涵盖业委会规范化建设、物业行业提质增效、深化管执联动等方面。在《规定》修改过程中,已出台一批配套文件,包括《关于完善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上海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为法规落地提供了制度支撑。
青年报记者 刘昕璐
来源:青年报
- 相关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