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报记者 顾金华
本报讯 被害人的父母选择了原谅,但这是否真的是被害人的真实想法?在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调查中,对于其心理状况取证工作,是否进行了全覆盖?今年上海两会期间,针对未成年被害人案件中存在的一些痛点难点问题,市政协委员、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玉霞建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改进,从而有效保障维护未成年被害人权利。
“首先,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出具的谅解书,效力是否存在问题,是否予以谅解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谅解,一般会以监护人的意愿为主,而忽略被害人本人的内心真实想法。”张玉霞举例说,被害人本人是不愿意谅解,或者未发表谅解意愿的,施害人是其父母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朋友,父母因为这层关系,违背未成年被害人意愿进行谅解,或者基于经济角度获得更高额的赔偿进行谅解,使得施害人获得一定程度的轻判,损害未成年被害人权利。
在一些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施害人,缺乏其他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懈怠时将导致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难以得到维护,国家机关指派诉讼代理人的权益保障存在问题。例如,父亲故意伤害女儿,母亲为了维护丈夫,不愿为女儿维权,即使进入刑事诉讼流程虽然法援机构为维护女儿权利指派援助律师,实体上起到保护作用,程序上却存在一定瑕疵,如果监护人不配合援助律师无法与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沟通更无法接触被害人本人,那么该代理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张玉霞建议,应当限定监护人进行谅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未成年被害人一般是从主观情感上考虑,监护人作为成年人会更客观地考虑施害人认错悔悟、情节严重程度、经济赔偿等,首先要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谅解意愿,在未成年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再由监护人最终决定是否谅解;在未成年被害人不同意或者不明确表态的情况下,监护人的谅解不应被采纳为量刑从轻情节。监护人与施害人是近亲属关系或者有一定利害关系的,监护人无权进行谅解。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及附带民事案件,如无诉讼代理人的,应纳入指派案件范围,由公检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