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布全国首份跨领域免罚清单:“舌尖安全”领域免罚有前提
2019-03-18 上海

青年报资料图。常鑫/摄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钟雷/文

全国首份省级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日前在沪发布。由上海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于3月15日实施,该清单涉及市场监管、消防等多个领域,将为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但在食品安全、消防等领域,清单明确,免罚需满足初犯、及时整改、未造成事故等条件。

出台背景:行政部门“不敢”给予免罚,怕被贴“不作为”标签

要推出《免罚清单》,首先需厘清一个概念,什么是“轻微违法行为”?实际上,在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常常会面临“怎样的情形才构成违法行为轻微”的困惑。市司法局在前期调研中发现,大部分轻微违法行为的主体都是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往往设立时间不长,合规意识和能力较弱,部分初次违法为无心之过,一旦被罚难免会对企业未来经营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则担心“不予处罚”会被标签为“行政不作为”。由于缺乏依据,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不少一线行政执法人员“不会”也“不敢”给予免罚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市司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多次调研、走访和座谈,反复研究论证。最终,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行规定与近20部单行法规相关规定的仔细梳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更加精细地划分,形成了《免罚清单》。

细化内容:部分条款涉及食品卫生领域,需满足初犯且无事故前提

根据《免罚清单》规定,市场主体发生符合规定情形的34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免予行政处罚,涉及市场监管(工商、质量技监、食品安全)、消防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

记者注意到,《免罚清单》中不少内容涉及广告领域。例如,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可不予行政处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同样可不予处罚。

而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培训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集体用餐单位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等四类行为也被纳入《免罚清单》,但仅适用于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前提下。

此外,涉及消防领域的所有免罚事项均要求情节轻微,当场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例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超过2处,遮挡消火栓不超过1处等。《免罚清单》中还强调,共有5项消防领域的免罚规定明确要求不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守住原则:坚持“包容审慎”基本原则,免罚建立在立案前提下

免罚并非企业逃避处罚的借口。对于管理部门而言,必须要思考如何在坚持包容审慎的基本原则上,既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将确实属于情节轻微、依法依规可免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化、标准化,又不让出台后的《免罚清单》成为企业逃避处罚的借口。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经反复论证后,明确此次《免罚清单》中涉及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所对应的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即由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计有26项。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而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类是根据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8项。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行为。

针对市民可能对“免罚”这一概念提出的疑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经济师杜贵根强调,免罚不等同于违法行为不存在,“免罚一定是在立案的前提下形成的结果,一定是有一个免罚通知单。按照所有处罚通知书,应该面向社会公示的,一视同仁。”

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表示,《免罚清单》出台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将会抓紧落实,并在实践中归纳总结经验,市司法局将及时提供支持指导,三家共同推动,使免罚清单制度能够落实到位、有效执行,将来还可能根据情况适时推出2.0、3.0版清单。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钟雷/文

编辑:梁文静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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