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骂人也要担责!宝山一业主被判群内赔礼道歉
2019-12-06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钟雷 通讯员 胡明冬  

小区物业费调整引纠纷,业主一怒之下微信群内发文辱骂贬损他人。但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一起由微信群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在其小区微信群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谢先生与贺先生均为上海宝山某小区业主。2019年3、4月间,小区业委会换届改选,贺先生为筹委会成员。在调整物业费等相关事宜过程中,部分小区业主与业委会、物业公司之间意见不一,且各执己见,故双方关系日趋紧张。期间,谢先生在小区418名业主微信群中发表行文言辞激烈文章,其中内容直接涉及贺先生的有:“低票者贺某曾是物业涨价征询表的制造者,此等劣迹之人今日却赫然在筹委会中”“不去贺某,小区将无宁日”等等。

贺先生认为,其参加的是基层公益活动,却被谢先生无端指责为“制假者”“不去贺某,小区将无宁日”将其恶魔化。该行为已对其名誉及生活产生影响,故将谢先生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谢先生在散布不当言论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向其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谢先生辩称,在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案的征询和表决过程中,原告贺先生存在造假行为。对于将贺先生“恶魔化”,恰恰说明贺先生用自己的不道德言行在“恶魔化”自己。综上,被告谢先生认为自己并不构成对原告贺先生的名誉的侵权。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或者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原、被告系同一小区的居民,双方为小区管理事宜产生矛盾,但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小区微信群有400多名成员,属于公共开放平台,受众多,传播广,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影响力,参与者应谨慎发表观点和言论。

被告谢先生在此微信群中故意公开发表言辞激烈、直指原告贺先生的文章内容,无论原告贺先生本身行为有无问题,被告谢先生均无权对原告贺先生名誉公然进行贬损,客观上丑化了原告贺先生的人格,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原告名誉权。至于被告谢先生认为原告贺先生在小区物业费涨价征询中存在征询表造假的情况,可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反映,但不能作为免除被告责任之理由。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谢先生在其小区微信群内发布公告向原告贺先生赔礼道歉(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发布时间不少于十日,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判决后,被告谢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钟雷 通讯员 胡明冬

编辑:张红叶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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