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离婚冷静期”发挥积极作用?专家呼吁上“甄别机制”
2020-01-12 上海

青年报资料图。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范彦萍

“民法典草案中规定离婚冷静期引发巨大争议,冷静期本身也需要‘甄别机制’。”中国婚姻家庭咨询服务研究中心主任、全国维情社工总督导舒心表示,“冷静期既可以是缓解冲动离婚的良药,也可能成为财产转移、家暴升级的温床,对一些情况应该排除设置冷静期。”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2020首届婚姻家庭咨询服务行业专家研讨会上,来自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19个省市,近百位专业从事婚姻工作管理、婚姻家庭研究、婚姻维权服务、婚姻家庭治疗等领导与专家,集中岀席在维情幸福大讲堂,本着“努力降低离婚率、助人提升幸福感”的会议目的,如何让“离婚冷静期”发挥积极作用、“是否取消离婚制度改为法院一门式离婚”等问题引发专家热议和探讨。

“离婚冷静期”不如“结婚冷静期”?

上个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期”几次上热搜,引发全网讨论。对此,舒心表示,其实30天的离婚冷静期早在一些地方司法实践中已经运用,能够让夫妻双方有时间和空间充分考虑,看自己是属于“婚姻危机”,还是“婚姻已死亡”,但对有虐待、家暴、恶习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对于是否批准给予“离婚冷静期”,必须有甄别机制,可以在草案中增加限定条款。

婚姻专家明丽却认为,相比设置“离婚冷静期”,“结婚冷静期”更为必要。“以前结婚还需要强制婚检,现在自愿婚检,对方身体健康信息模糊,其他信息更模糊,比如有没有外债,对方的原生家庭如何,设置结婚冷静期,可以让准新人更加慎重地走进婚姻。”明丽说。

离婚登记取消改为法院一门式?

广东省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在上个月提出取消离婚登记制度,建议实行“法院一门式离婚”,也引起了广泛争议。在研讨会上,广东省婚姻家庭建设协会会长陈婉玲表示,之所以提出取消离婚登记,建议法院一门式办理离婚,主要是因为在广东,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面临许多困境,比如无法阻止政策性离婚、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而法院更具有威慑力,而且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给足当事人冷静思考的时间,同时让政策性离婚的人三思后行。

现场,多位专家表示反对,婚姻家庭工作委员会会长陈光耀表示:“民事行为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当双方婚姻当事人是自愿协议离婚的,政府相关机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予以审核,无需第三方裁定。对于民事主体的自愿行为,如果法院介入,变成了司法干预,不仅超出法院的职权范围,而且即使由法院介入,也得与婚姻登记一样,同意办理,如果不同意其协议离婚,法院也就违背了民法中的民事自愿基本原则。”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范彦萍

编辑:梁文静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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