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保护中华鲟,废除《野生动物保护法》上海实施办法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刘昕璐
今天下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今年6月6日起施行。同时,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中华鲟,距今已有一亿四千万年的历史,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椎动物之一,与恐龙同时期生活的生物,最长寿命可达40年。同时,中华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在研究生物进化、地质、地貌、海侵、海退等地球变迁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今天下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今年6月6日起施行。
禁止捕捉、杀害中华鲟!为一条鱼立一部法,这在地方立法史上尚属首次。这是全国率先对长江流域特定物种保护的地方性立法,开创了国内特有物种立法的先河。用非常措施,保护珍稀濒危物种,正是这部地方立法的鲜明价值取向。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本次立法的主要思路是,中华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近年来,随着长江流域水域环境的巨大变化,包括中华鲟在内的很多水生野生动物数量大幅减少。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加强对中华鲟这一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很有必要。
据介绍,本条例主要体现以下三方面思路:一是确立了生态优先、统筹协调、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保护与管理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明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保护与管理并重。条例对草案的名称作了修改,增加了“管理”的表述,旨在推动制定科学高效、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三是强化中华鲟保护与管理的区域协作。通过执法合作、科研合作、救助合作、迁地保护等协作,共同推动长江流域各地中华鲟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
为此,条例明确保护管理的工作体制、部门分工和完善协调机制优化明确政府职责。与此同时,《条例》规定通过人工繁育、增殖放流等措施,加强中华鲟保护,促进种群数量增加,并建立健全中华鲟收容救护体系。
《条例》还明确,禁止捕捉、杀害中华鲟,因特殊需要必须捕捉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捕捉证。
由于中华鲟具有洄游的特性,对中华鲟的保护需要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协同合作。因此,《条例》设专章对中华鲟保护协作作了规定,其中明确,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共享收容救护设施设备与技术资源,共同提升收容救护水平。
下一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作为地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将贯彻落实和宣传好《条例》,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并举办《条例》业务培训,落实《条例》规定协调保护工作。
上海还将开展长江口中华鲟增殖放流工作,以人工繁育的中华鲟、胭脂鱼、松江鲈等苗种补充野外种群数量,加大对水生生物养护力度,并做好每年本市中华鲟保护与管理报告发布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上海实施办法废除
今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经研究,法工委认为,《实施办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在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特别是在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修订,以及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实施办法》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不相适应,与《野保法》和《决定》等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日益凸显。
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理念相对滞后;二是保护范围相对偏窄;三是很多具体管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
丁伟表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对与《野保法》和《决定》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央有关精神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制定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已将《野保法》新一轮修改列为拟在2020-2021年完成的立法项目。为此,建议对《实施办法》采取先废后立的处理方式。《实施办法》废止后,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管理工作可以直接适用《野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相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认真做好立法准备,待《野保法》修改完成后,及时启动本市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刘昕璐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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