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获赔5万家务补偿费,律师这么说
2021-02-22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范彦萍

长期以来,全职妈妈承担了带孩子、买汏烧、整理家居等一揽子家务活。时间一长难免会生出一些矛盾,丈夫常会觉得妻子没收入还总是在花自己的钱,但妻子会觉得全职妈妈不等于不干活,相反还很辛苦。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法院一审判决给予全职妈妈家务补偿款5万元。这件事上了热搜,网友吵翻了。

>>>案件概况  

法院一审判决给予全职妈妈家务补偿款5万元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儿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

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

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网友观点  

认为“该给,且应该给更多”的占到了16.5万票

对此,网友们怎么看呢?有网友觉得5年补偿5万元,真不多。调查显示绝大部分网友,不仅支持补偿,且认为该给更多。有网友说“5年家务劳作才补偿5万?现在保姆一个月的工资都上万了。”还有网友说“全职太太和待在家不干活是两码事。全职太太也是一个职务,从早饭到晚饭,从家事到育儿。”

网上还有一份调查对“你怎么看待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做了调查。结果显示,认为“该给,且应该给更多”的占到了16.5万票。而认为“该给,但不该给这么多”的占5379票,认为不该给的占3205票,其他的占3533票。

网友“饭饭”认为,靠天、靠地、不如靠自己。一份工作让女性活得有体面有价值,在风险到来时,能安然自若。

曾经当过多年全职妈妈,之后创办为全职妈妈赋能的“点亮妈妈”的创始人陈弋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算了一笔账,“如果是一份工作,全职妈妈做的事囊括了家教、阿姨、总管等。如今的上海住家阿姨的月薪是7000多元,还做六休一;大学生家教每小时300元,每个全职妈妈一天至少辅导孩子3个小时,就算900元,一个月算20天也要1.8万元。都不用算总管的工资,仅这两项全职妈妈的工资就超过月薪2.4万元了。可是我当全职妈妈那会儿,一分钱工资都没有。也许这就是打工和创业的区别。当全职妈妈更像是创业,不让你倒贴投资就不错了。”

在她看来,当全职妈妈有时候是一个家庭无奈的选择,打个比方,妻子的月薪才7000元的话,请个住家阿姨也要7000元,那么对于这个家庭来说,有时候会牺牲工资少的人,让妻子回家带孩子。从全国失业数据可以推算全国的全职太太数量可以达到9280万以上。对于全职太太而言,如果自己所有的价值都在家里的话,这是非常大的风险。“民法典新规定出来后,对于家庭中相对弱势的一方是一种保护。这样的判决太棒了,对全职在家的一方给予了保障,全职妈妈或者爸爸这一工种的价值长期以来是严重被低估了。”

她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女性尽可能不要做全职妈妈。因为创业的缘故,她后来接触到了不少全职妈妈,发现全职妈妈的家庭矛盾反而较多,小孩教育也未必能跟上,违背为了孩子而回家的初衷。

“这是做全职妈妈最坏的时代,也是做全职妈妈最好的时代。”陈弋桃告诉记者,这是因为全职妈妈有很多碎片化时间,成为自由职业者也是能生存的。所以她所在的团队为全职妈妈赋能,鼓励大家做抖音、社群代运营,为日后的全职再出发做准备。

>>>律师说法  

该案例首次判处了家务劳动的补偿金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就使得《婚姻法》第40条所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样,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将会被大大“激活”,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的承认和尊重。

全国政协委员、尚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黄绮表示,该案例是一个很好的案例,赔多少钱是根据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相信法官的判断也是有综合考虑因素的。“不过这个案例是破冰之举,首次判处了家务劳动的补偿金,是有标志性意义的。而且是在民法典针对婚姻法作出修改后,明确无论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情况下,离婚时对付出家务劳动多的一方可以得到补偿的判例,是民法典实施后的新型判例。相信以后这类案例数量会增加,判决家务劳动补偿款的判例思考也会更成熟。”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丹丹分析说,基于婚姻本就混杂着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感情因素,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在原来《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删除了将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离婚补偿付出家务较多的一方的前提,可以说是在保护“家庭主妇”或“家庭主夫”上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她认为,补偿数额的多少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考量,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家务一方的付出价值得以匹配。例如当地生活水平、另一方收入多少、家庭贡献大小、甚至负担家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等,法院基于对操持家务一方离婚之后长期与社会工作分离可能产生的不适应期,判决对该方予以补偿,精神补偿的作用大于物质补偿,因为毕竟对家庭的付出是以自身发展空间作为交换,但是补偿亦不能过度,为了鼓励离婚之后的“家庭主妇”或“家庭主夫”能够重新走上工作的“舞台”自力更生,从而判决的补偿数额也不能过于巨大,否则将会对社会造成离婚之后不积极生活,而是靠补偿金度日的不好影响。

她还分析说,补偿金的性质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以夫妻共财产分割确定后,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因为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基础,在完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后对一方的补偿方才有“补偿”的性质,否则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不具有“补偿”的效果,从而也失去了法条适用的意义。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范彦萍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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