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宣判,被告获刑八个月
2021-04-09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见习记者 陈泳均

4月9日,记者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海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於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这起案件是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3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1条之2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因此,自3月1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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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高空抛物的瓷片划破脸颊

今年2月10日,市民蒋女士在居委干部的陪同下向杨浦警方报案,称自己经过沈阳路某小区楼下时,被从高空扔下的一袋白色塑料袋砸中。垃圾袋中数块破碎的瓷片直接划破了她的脸颊,血流不止。之后蒋女士被及时送往医院,面颊伤口处被缝了多针,所幸未危及生命。接报后,属地大桥派出所民警立即向蒋女士详细了解情况,并前往事发地开展调查。此幢大楼共计24层,每层10户人家。通过实地走访勘查,民警发现塑料袋系从8楼以下楼层抛出。从抛物轨迹来看,是从东北侧抛出。民警对相关住户开展逐层逐户的走访排查。经过连续多日的不懈努力,3月2日晚,居住在该楼内的犯罪嫌疑人於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於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据交代,2月10日上午,他独自在家,看到屋内有不少垃圾便一并收入塑料袋中,其中还有此前自己不慎弄碎的陶瓷杯。因懒得下楼前往垃圾站,於某竟将含有陶瓷碎片的塑料袋直接扔出了窗外。此时,被害人蒋女士恰巧经过楼下。

“听见惨叫声,我意识到自己可能闯祸了,因为心虚我便下了楼,看到一位老阿姨满脸鲜血很痛苦,那一刻,我内心很挣扎,想过向她承认是自己扔的垃圾,但最终因为害怕就离开了。”当天的场景依然历历在目、触目惊心,於某对自己的行为既后悔万分,又无比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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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更明确表明高空抛物属违法犯罪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表示,早在《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中,已对高空抛物行为致害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情节严重的、对不特定多数人产生危险的情形,有必要以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以往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总的来说,该罪的入罪条件较高,相应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起刑点也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打击不够精准、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实践应用比较有限。

3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1条之2中明确规定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因此,自3月1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妥善解决了以往在办理高空抛物案件中难免出现裁量轻重、判决不一的情况。

首先,“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表述更为直观、明确告诉人们,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治体系。再者,本罪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对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高空抛物罪予以制裁,有助于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犯罪。

此外,新法规定也能更好地与相关民事、行政法律相衔接。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青年报·青春上海见习记者 陈泳均

编辑:梁文静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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