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众号推送讲座照片,侵犯学生肖像权?法院解析“合理使用”边界
2025-07-17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

一名2006年出生的少年,因中学期间学校微信公众号推送的讲座照片中有其肖像,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删除相关照片,并通过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进行道歉,同时承担其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余元。而校方则辩称,发布照片是出于公益目的,并非为了盈利。双方各执一词,那么,法院如何认定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边界?

2021年12月,上海某中学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关于邀请杰出校友回校为师生做讲座的报道。2024年7月,小王(化名)从同学处得知该报道,发现文章中有多张活动现场照片,其中2张清晰展现了他的面部特征。小王认为此举侵犯了其肖像权,因此将学校告上法庭。至本案开庭时,涉案文章阅读量为663次,点赞5次,转发1次。

小王认为,学校并非新闻媒体报道的主体,却未经同意使用其照片,可用于吸引流量、获取收益,侵犯其肖像权。同时,照片中的他留着长发,形象不佳,导致其被同学嘲笑。故小王要求学校删除相关照片,并通过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进行道歉,同时承担其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上海某中学辩称,发布该文章是为了宣传爱国主义教育周活动,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小王主动报名参加讲座,积极参与现场互动,学校发布的照片展现了其精神昂扬、勤奋好学的精神面貌,并无任何贬损之意。同时,小王当时留长发系其固有形象,该形象本身并不会因文章发布而受到影响。

诉讼中,学校已删除涉案照片,小王也撤回了第一项删除照片的诉请。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但为实施新闻报道、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目的而合理使用肖像的,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本案中,学校作为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其记录信息服务纳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范畴,属于实施新闻报道的行为。涉案文章涉及原告肖像的照片为现场活动配图,均出于公益报道所需,且该图文是对活动的客观记录,未实施任何丑化、污损等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据此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浦东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韩旖旎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由此可知,侵犯肖像权并不以盈利为前提条件。但与此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在一定情况下合理使用肖像的,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学校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对此,应当结合学校的公益职能和未成年人肖像利益的合理比例来认定,综合考量使用肖像的目的、手段及法益的均衡性等因素。

“本案中,学校在其运营的自媒体中发布学生参加活动的照片,是以教育教学为目的,出于公益报道所需。学校是在报道公益讲座的开展情况时,进行必要的现场记录,并没有专门使用、公开原告肖像。”韩旖旎法官表示,在确保能够正常有序开展公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也建议学校对未成年人肖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尽可能在使用前告知和取得监护人的支持,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纷争。只有厘清“合理使用”的边界,校准权利与责任,才能为校园宣传设立安全底线,为未成年人构筑起坚固的防护网。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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