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文身?法律说“不”!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文、图
近年来,社会观念日益多元,不少年轻人喜欢搞点文身彰显个性,文身现象渐增且呈现低龄化趋势。然而,法律却对未成年人文身说“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商家同样违法!
16周岁的瞿某某多次至某美甲店文身,在手臂、背部、腿部及手指等处留有文身,累计花费3,249.96元。瞿某某父亲发现此事并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组织进行家事调查,了解到瞿某某成长于离异家庭,母亲常年失联,父亲再婚再育,瞿某某长期随祖父母生活。因缺少有效的家庭教育监管,瞿某某初中未毕业便踏入社会,因追求刺激多次文身。同时发现辖区多家文身店存在未按规定审核顾客年龄、未公示“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等违规现象。
审理中,法院联动检察院、辖区青少年社工等多方力量协同治理。首先,明确某美甲店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经过多次调解与沟通,该店主动赔礼道歉并退还文身费用、承诺帮助原告清洗文身,一揽子解决后续文身清洗等费用问题。
其次,针对监护人监护缺位问题,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定期汇报瞿某某清洗文身期间的身心状况,并委托辖区社工长期跟踪回访。最后,邀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针对文身店提出整改意见。经回访,瞿某某在父亲陪同下定期清洗文身,现已稳定就业。
“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存在感染、过敏等健康风险,还可能影响入学、就业等发展权益,亟需多方联动治理。”承办法官告诉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本案正是“法院+检察+社工”协同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典型范例。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方面表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5条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瞿某某虽是自愿文身,但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和认知水平尚不能准确辨识文身对其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且其监护人事前不知情,事后未追认,文身合同无效。本案美甲店未核实年龄即提供服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环境,监护人的监督与引导对防范未成年人文身行为至关重要。实践中部分监护人疏于关注和沟通,未能及时察觉未成年人心理需求或审美偏差,导致其通过文身寻求认同或宣泄情绪。瞿某某因监护缺位早早踏入社会并多次文身,法院据此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醒,《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不仅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同时明确文身治理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发力。
为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在少年审判15周年主题活动暨“司法保护促推共建六大保护新格局”主题研讨会上,推出其与教育团队合作编撰的新书《推开法治之门:青少年思政教学15讲》。该院积极探索“司法融入大思政”,新书采用了法院普法案例与学校教案设计深度融合的形式,让学生在“真情境”中学习“真法律”,在“真实践”中培养“真素养”。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文、图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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