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癞蛤蟆制作金山枫泾特色小吃“熏拉丝”?获刑!
2026-08-13 上海

发布会现场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文、图

熏拉丝是上海市郊金山枫泾的传统特色小吃,早期以蟾蜍(俗称“癞蛤蟆”)为原料,2020年3月因野生动物保护政策调整,明确禁止将蟾蜍作为食品原料使用。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8月12日从金山区法院召开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6年度)》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一起因批发出售蟾蜍而入刑的典型案例。

案情显示,自2019年开始,宋某某从四川、安徽等地收购野生蟾蜍,先提取蟾酥作为药材出售,再将蟾蜍运输至上海、浙江等地二次批发出售,用于制作“熏拉丝”的主料。其中,部分已被上家提取蟾酥的蟾蜍,宋某某直接以食用为目的批发出售给多人,期间售出蟾蜍、蟾酥金额总计高达40余万元。     

2021年5月26日,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均为野生中华大蟾蜍。经认定,中华大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公诉机关认为,宋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同种行为,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金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本案系一起较为典型的时间跨度较长、因非法收购、出售野生中华大蟾蜍引起的系列案件。案件受理时,检察机关建议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进行定罪量刑。然该罪名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故宋某某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的违法行为不应以该罪名定罪量刑。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其中对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定罪标准进行了量化,同时规定对明知是非法捕捞所得的水产品、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该案最终入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目前,没有任何一种蟾蜍可供食用,野生蟾蜍、人工饲养蟾蜍均禁止作为食材食用。”金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盛欣妍科普道,从法律层面来看,上海金山本地俗称“拉丝”的中华蟾蜍,已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国家林草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明确规定:蟾蜍禁止以食用为目的开展养殖,仅允许用于药用、展示、科研等非食用用途 。即便为人工养殖的蟾蜍,也不能加工成食品流入餐桌。

从食品安全角度而言,蟾蜍耳后腺、皮肤腺可分泌剧毒蟾酥,毒素耐高温,普通蒸煮、熏制等加工方式无法将毒性破坏去除,人食用后极易发生中毒,严重可危及生命。蟾蜍合法用途仅限专业机构开展中药材加工,用于生产蟾酥、蟾衣等药用原料,个人、商户不得自行加工食用。

根据法律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中华大蟾蜍这类“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价值达到一万元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即便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猎捕、交易蟾蜍的行为,也将面临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猎捕、购买、加工、食用蟾蜍,摒弃食用“熏拉丝”的陋习,守住食品安全与法律两条底线。

那么,这道特色小吃是否因此“绝迹”?记者发现,目前部分商家改用人工养殖牛蛙延续传统熏制工艺,做出“熏牛蛙”替代产品,外包装标注“传统工艺改良”标识,市场接受度还不错 。‌‌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文、图

编辑:汤欣悦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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