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间到底什么关系?自媒体大V与传媒公司对簿公堂 法院作出判决……
2019-07-18 上海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钟雷 通讯员 王治国

自媒体写手和文化传媒公司合作不欢而散后,因对彼此法律关系性质认识不同而对簿公堂:自媒体写手认为,自己是传媒公司的员工;传媒公司则认为,双方只是合作关系。那么,这位自媒体大V是不是合作公司的员工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并得到了二审支持。

自媒体大V:要求公司确认劳动关系

王先生是一名股票自媒体写手,在微博、微信公号上有些人气,也就是网上所称的“大V”。2017年12月,他和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拍即合,就自媒体运营签了份协议。

双方约定,由王先生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由双方共同经营,收益分成随着年营收变化,从原告三成被告七成,到双方五五分成不等。双方还约定,王先生如全职管理自媒体账号,公司每月支付5000元管理费,时间为3个月;如兼职管理自媒体账号,则不支付管理费。双方还约定了排他性合作、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其余事项。

王先生称,其实际负责自媒体的内容生产、留言回复,定期在自媒体上发文,按公司要求每天打卡考勤,每周提交工作计划与总结,公司按月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故双方有着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实际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劳动管理,并由公司缴纳了社保、公积金,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一直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予补付;因未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传媒公司:双方实为合作关系

2018年5月,王先生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3.75万元,未获支持,王先生因此向浦东法院起诉。

传媒公司辩称,双方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此前的协议对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费用、合作分成、排他性合作等作了约定,这些并非劳动关系项下的内容。王先生自主决定自媒体内容生产、发布,发给他的门禁卡仅作进出大门使用,并非对其作考勤。公司规定,合作的大V不需到公司报到,只需在家写文章即可。社保、公积金是应王先生要求代缴,并在合作分成中作了抵扣。王先生草拟的解除协议、发送的律师函亦确认系合作关系。公司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自媒体大V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主审法官孟高飞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自媒体大V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原被告之间的人身与财产从属性较弱。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对合作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的划分。被告确实为原告缴纳了社保、公积金,但从缴纳前后的沟通经过来看,系经被告建议、原告同意后的挂靠式的代缴。协议中约定的排他性合作、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并非劳动关系项下所独有,其他法律关系中也可能存在对这种义务的约定。可见,双方的人身从属关系比较松散。

其次,双方无明确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本案中,双方所签协议载明双方本着“利益捆绑,长期共赢”的原则,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可见,双方最初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示合意。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无论是对工作内容进行交流,还是对营收进行结算,双方均未提出彼此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据此,尽管原被告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实际从事的劳动也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但双方的关系不具有明显的人身与财产上的从属性,也未显出明确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钟雷 通讯员 王治国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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