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普通岗位可以申请竞业限制补偿金吗?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
小谢在A公司开设的早教机构从事前台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她离职后2年内负竞业限制义务。后小谢因个人原因辞职,离职2年后,入职某知名早教机构担任成长顾问。小谢向A公司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她能如愿吗?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从徐汇区法院获悉,近年来用人单位越来越注重运用竞业限制举措维护自身竞争优势和合法权益,此类纠纷也逐渐走进公众视野。2020至2024年,该院共审结涉竞业限制纠纷案件105件,且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
※ 普通岗位同样可以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 ※
那么,什么是竞业限制补偿金?就是指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以小谢案为例,A公司回复她自收到函件之日起,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双方该协议解除,如小谢索要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于指定时间内提交材料以供审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小谢不属于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但从工作内容可见,小谢日常需要对接众多客户,确有可能掌握客户信息,劳动合同中亦有保密义务相关约定,故认定小谢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结合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以及两家公司实质经营范围,认定小谢未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传统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多涉及用人单位向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主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而本案系前台岗位劳动者在知名早教机构就职后,向原用人单位主张补偿金,呈现出竞业义务主体范围向非高管或高技术岗位扩展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认为,普通岗位劳动者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向来颇具争议,本案根据劳动者工作的“涉密性”和“接触可能性”,实质判定普通岗位劳动者亦可成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切实保护普通岗位劳动者期待利益及新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实现人才流动合理合规化,就业渠道畅通有序,择业权利有效保障。
记者获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原则性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约定支付”,但未规定具体标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约定补偿时,劳动者履行了义务,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比如,月薪6000元的情况下,若双方无特别约定,法定补偿金约为1800元/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今年9月发布的《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指出,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违约金数额需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 法院以“审理一案”带动“规范一片” ※
徐汇区法院发布的《2020-2024年度涉竞业限制纠纷审判白皮书》显示,所涉案件呈现出这些特点:岗位“高新”且“高薪”,涉案标的金额高;违约金补偿金失衡,案件化解难度大;竞业手段隐蔽多样,认定违约比例高。
白皮书剖析了竞业限制纠纷反映的问题及成因,主要包括:竞业人员范围泛化,导致竞业限制纠纷频发;竞业范围不当扩展,损害劳动者自主择业权;违约金补偿金失衡,不合理加重劳动者负担;竞业行为日趋隐蔽,加大用人单位取证难度。
徐汇区法院方面表示,随着科技创新加速推进和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竞业限制作为平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重要制度,其适用边界、效力认定和履约规范等问题,已成为劳动关系领域的焦点与难点。
如何在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公平就业秩序,法院着力从三方面推动竞业限制纠纷的源头预防与实质化解:推动多元共治,构建前端化解新格局;强化规则引领,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化;延伸司法服务,赋能企业发展新实践。
值得一提的是,徐汇区法院依托“甘棠树下”社区法官工作室,打造“海燕信箱”特色服务品牌,线上线下同步提供法律咨询、风险提示与调解对接。组织法官走进重点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面对面了解用工管理中的痛点堵点,量身定制合规建议。在产业集聚区设立巡回审判站,在综治中心开辟巡回审判点,以“审理一案”带动“规范一片”。面向企业开展专题培训,系统讲解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要点、履行边界与法律后果,引导企业从“被动应诉”转向“主动合规”。
青年报·青春上海记者 郭颖
编辑:陆天逸
来源:青春上海News—24小时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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